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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法微电台】信用卡套现后出借,属于民间借贷吗?

2023-08-21 20: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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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横峰法院干警小蕾

刷信用卡消费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

把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套现后出借

该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系多年好友,李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王某便多次通过自己的信用卡套现3万多元借给李某使用,双方也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满后,李某一直未偿还借款。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借款资金来源系信用卡套现获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关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从而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李某应当返还从原告王某处取得的转款。因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广大信用卡持卡人应注意规范自己的用卡行为,不得将信用卡套现后作为借贷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卖信用卡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持卡人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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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横法微电台】信用卡套现后出借,属于民间借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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