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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2023-08-23 18: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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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关案例

甲与乙按份共有南京市某地一套房屋,各占50%份额。2021年1月28日甲向乙发出《关于通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函件》,内容为甲拟出售案涉房屋50%份额,价格为70万元,付款方式为买卖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价格及付款方式不做调整。因乙享有优先购买权,故通知。并要求乙于15日内回复,逾期未回复或者不同意付款方式,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乙于2021年1月30日回函称,愿意以甲拟定的价格购买50%份额,付款方式为签订定金合同后支付合理定金,完成房屋过户后一次性付清余额。

2021年3月14日,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份额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持有的房屋50%份额转让给丙。同日,丙向甲指定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70万元。2021年3月19日,甲向乙发送了《告知函》,通知乙已经将房屋份额出售给丙,要求乙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10点30分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过户手续。乙认为自己已经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双方的买卖合同不生效,因此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案中,甲通知案涉房屋共有人乙转让份额条件,乙虽有回函,但回函内容与甲提出的付款方式不一致,也未得到甲的同意。随后,甲将房屋份额转让给丙,并收取了款项。甲与丙的房屋份额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作为案涉房屋共有人应协助二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

法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甲作为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拟出卖自己的份额,其在出卖前向案涉房屋的另一位按份共有人进行了通知,并且也说明了转让条件,即买方的出价,以及付款的方式。而乙虽然表示了购买的意思,但乙所提出的付款方式却与甲提出的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全部购买价款的付款条件并不相等。因此,应当认定乙作为按份共有人,在不能匹配甲的转让条件时,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丙已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其有权从甲处取得案涉房屋50%的所有权。而由于乙是案涉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在案涉房屋部分权利转让时,其应当协助其他共有人完成所有权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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