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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员工起诉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法院如何判决?

2023-08-22 19: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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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2023】147

劳动者未休带薪年休假,劳动关系终止后,起诉公司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法院会支持吗?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李振花法官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2018年9月1日,苏某(乙方)与甲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苏某在该公司从事行政专员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奖惩形式和工资水平,实行标准工时制,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乙方工资等内容。2022年4月30日,甲公司向苏某发送《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甲公司因公司组织及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对苏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再续签。

苏某与甲公司因未休年休假工资发生争议,于2022年9月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苏某因不服仲裁裁决,将甲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4240元。

甲公司辩称,苏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公司不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苏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是否已过仲裁时效?甲公司应否支付苏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工资报酬,仲裁时效应自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起算,双方自2022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苏某申请劳动仲裁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法院对甲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苏某提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显示其在入职甲公司前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故入职甲公司后其即享受年休假工资,甲公司未举证证明苏某已休年休假,故甲公司应支付苏某年休假工资。根据苏某提交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证明等,法院认定苏某于2012年1月参加工作,其入职甲公司前已累计工作 79 个月。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故苏某2018年应享受年休假1天,2019年、2020年、2021年均应享受年休假5天,2022年应享受年休假2天。关于苏某主张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标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扣减甲公司已付的100%工资部分,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根据苏某上述年休假天数,结合苏某工资数额,经计算,甲公司应向其支付的2018年至202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为20900元。故对苏某主张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的20900元,法院予以支持;其余金额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向苏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900元。判决作出后,甲公司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包括劳动者在不同单位累计工作一年以上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等,排除劳动者休年休假或者获得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权利。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正常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已正常支付了当月的工资,则尚未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日工资的200%。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第一款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第三款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 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 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撰 稿丨李文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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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丨员工起诉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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