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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太谷区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中“表见代理”典型案例分析

2023-08-23 10: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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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们对表见代理行为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深入,以至于日常中容易出现纠纷,近日我院审理的关于原告太谷某公司与被告王某、要某、要某某商标合同纠纷一案就涉及到这一问题,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我院的一审判决。借本案例,与大家分享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中“表见代理”的相关知识。

基本案情

(本案中人物均已化名)

原告太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与被告要某曾是夫妻关系,于2010年离婚,被告要某某系二人之子。2022年7月1日,被告要某与被告河北人王某在饭店就餐时,就案涉注册商标达成《商标使用授权合同》,被告要某某持原告公司公章进行加盖,并由被告王某签字。合同约定商标使用许可人将案涉商标许可王某及其名下公司独家使用,并独家进行相应商品的网络推广销售,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已将50000元汇入原告公司账户内。

2022年7月21日,原告发现账户内有一笔来自河北某公司50000元的进账,遂诉至我院,原告认为被告要某、要某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拥有第某号注册商标独家授权给被告王某使用,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的商标权,导致原告产品销售受到严重的不良影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诉请:1.判令确认被告要某、要某某以原告名义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使用及授权他人使用原告所有的第某号注册商标;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官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商标使用授权合同》的效力问题。被告王某认为要某、要某某有权代表原告公司签订协议,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中《商标使用授权合同》虽加盖原告公司公章,但依据原告、被告要某某、要某及被告王某的陈述和现有证据显示,本案中不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被告王某签订合同未核实基本情况,现原告公司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对原告公司不发生效力。被告应停止使用案涉注册商标,原告应向被告王某返还授权费5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王某和被告要某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请求被告王某赔偿其损失100000元,因无相应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原告太谷申某公司与被告王某于2022年7月1日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对原告太谷申某公司不发生效力;二、被告王某停止使用第某号注册商标;三、原告太谷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王某授权费50000元。

二审法官观点

案涉商标权利人为太谷某公司,王某希望签订合同使用案涉商标,但未有证据表明王某与太谷某公司就此事项进行商谈,单纯通过中间人介绍,未核实经办人的身份及是否有代理权,王某主观非善意、存在过失,要某、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该二人属无权代理,商标权利人太谷某公司公司未追认,故本案商标授权合同对太谷某公司不发生效力。综上,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涉及到表见代理问题,另一方面涉及到注册商标权使用许可的问题。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含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2)相对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会因为其大意造成的。

所谓注册商标权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有偿使用。商标权人为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人。商标使用许可不同于商标的转让,后者的结果是原商标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所有权;而商标使用许可不发生商标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商标使用许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商标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作用,也是商标权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的表现。商标使用许可的分类:(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用该注册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本案中,要某、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本案所涉及的商标权许可属于独占使用许可,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这种转让形成后,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用该注册商标。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收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该合同对原告公司不发生效力。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的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原标题:《以案释法|太谷区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中“表见代理”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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