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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023-08-23 21: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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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5日,某置业公司(甲方)与某电梯公司(乙方)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电梯(包含直梯、自动扶梯设备、自动人行坡道梯)到工地总价为XX元等内容。2021年1月13日,某置业公司向某电梯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汇票上内容为:出票人某置业公司,收票人某电梯公司,并载明票据号码和票面金额,出票日为2021年1月13日,到期日为2022年1月13日,承兑人于同年1月13日承兑:本汇票已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后某电梯公司持该汇票向某置业公司提示承兑,但票据状态一直为“提示收票待签收”。某电梯公司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遂将某置业公司诉至相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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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相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该票据经某电梯公司申请付款,票据状态显示仍为提示付款待签收,且该票据已过期。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某电梯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票据状态一直是“提示付款待签收”,根据法律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并且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本案中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长期维持“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持票人就无法取得拒付证明,也无法获得票据金额,此状态应当视为拒绝承兑,故某置业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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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XX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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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商业活动中,汇票作为一种金融支付工具被广泛使用,但有些企业因经营困难、债务危机等情况出现逾期兑付或者拒付的情形,此时,持票人应当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及时行使追索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持票人对于到期被拒付的票据,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进行追索,防止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文:相法宣

初审:单鹏里

复审:唐晓芳

终审:刘乾坤

原标题:《【以案释法】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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