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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法务微窗】公司对外投资是否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在某公司的经营中,董事长为了扩大公司的业务范围,决定对一家新兴企业进行投资。然而,在进行投资行为时,董事长未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直接进行了投资决策并提供了大额资金。其他董事和股东对此提出质疑。
公司对外投资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审议成为一个常见问题。
一
《公司法》对外投资程序的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020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且均应当对外披露。
条款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要求。对外投资及担保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决议,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决策,具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来确定决策机构。此外,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进行限额规定。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投资或者提供担保。
二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权限的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此外,沪深交易所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的法定事项进行限制。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在达到特定金额阈值时,应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但并无每项对外投资事项都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的要求。
三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定如何做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在进行对外投资时,首先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投资的总额以及决策的权力归属,即是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作出决议。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那么需要判断投资事项是属于“投资计划”还是“投资方案”。若属于“投资计划”,则需要提交给股东会进行审议和表决;若属于“投资方案”,则需要提交给董事会进行审议和表决。
需要注意的是,对外投资事项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做出,而并非由个别或部分股东自行决定的事项,即便该等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3以上,绝对控制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通知、审议、决议、记录等程序。
供稿:市工商联商会和法律服务部
原标题:《【民企法务微窗】公司对外投资是否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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