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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释法】非法狩猎国家保护动物,二人双双获刑

2023-08-25 17: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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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成员,对于维持生态平衡至关重要。2023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实施,为野生动物撑起了法治“保护伞”。

近期,西青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二人架设围网,非法狩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最终“设网人”落入“法网”,二人双双获刑。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6月,张甲(化名)与张乙(化名)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于家务村西侧天祥工业园空地内,使用电子诱捕器,架设围网,非法捕猎野生鸟类8只。

2022年9月,在同一地点,张甲与张乙故技重施,非法捕猎野生鸟类1只。

经鉴定,上述野生鸟类中6只为雀形目鹟科红喉歌鸲,3 只为雀形目鹟科蓝喉歌鸲。红喉歌鸲、蓝喉歌鸲均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人民币13500 元。

案发后,张甲与张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的9只野生鸟类移送天津市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处理,并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扣押了作案使用的鸟笼、捕猎夹子、播放器等工具。

审理情况

西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甲、张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捕猎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共同预谋,分工协助,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甲、张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张甲、张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根据《天津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通告》规定,2020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猎。禁猎对象包括了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路野生动物。电子诱捕器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

两名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捕猎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刑法》中的非法狩猎罪。

野生动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法官在此提醒居民朋友们,保护生态环境关护我们的生存福祉,切勿捕杀、食用、买卖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捕猎,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捕猎,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微信号|tjsxqqrmfy

新浪微博|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举案释法】非法狩猎国家保护动物,二人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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