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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进行时】博望法院: 诽谤他人惹官司,法院调解化干戈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的人格权。
近日,博望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该纠纷的起因系王某在个人微博发布有关李某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不实言论,给李某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其微博内所有损害原告名誉的内容,公开赔礼道歉。
博望区法院通过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过程
案件承办法官在受理该案件后,为防止事态恶化,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法官先是明确告知王某,其因个人恩怨在“微博”上发表不实、贬损性言词的行为,已经给李某的个人生活工作及社会评价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如果及时进行调解,还有一个给双方缓和、冷静的机会,不然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王某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向李某道歉,并承诺今后不再发表不当言论。
随后,承办法官又与李某进行了沟通,传达了王某希望调解的态度和意愿。在法官耐心地劝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在微博发布了道歉信,李某也原谅了王某。
经过释法明理,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微博上发布道歉信。
温馨提示微信、快手、抖音等社交平台虽是网络空间,但也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辱骂他人的“异域空间”。互联网用户应规范自身言行,做到文明上网、守法用网,把握好言论边界,避免以身试法,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表现形式
1.侮辱行为,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或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语言诽谤或文字、漫画诽谤;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4.评论严重不当。不当需要达到严重的程度,且致使他人的名誉受损。在朋友圈、微博等互联网公共媒体平台采取辱骂、恐吓、人身攻击等不恰当评论,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如何证据保全
证据的保全是侵犯名誉权诉讼案件中重要环节。利用互联网公共平台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一般具有易删除、传播快、影响广等特点,权利人如不能及时进行保全证据,极有可能导致难以举证证明侵权事实。受害人发现侵权行为,应当采取截图、录音、刻盘等措施及时保全,保障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原标题:《【普法进行时】博望法院: 诽谤他人惹官司,法院调解化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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