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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保厅原厅长李清受贿两千余万,终审被判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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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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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环保厅原厅长李清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李清的定罪量刑,以受贿罪判处李清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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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李清先后利用担任潮州市市长、广东省环保局局长、广东省环保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在环保事项审批、专项资金补贴、项目招投标、特许经营、人事安排及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24.3521万元、港币52万元、美元6万元,伙同他人收受财物计人民币230万元。

法院认为,李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清受贿数额中有人民币1000万元属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并综合考虑其归案后表现等情节,法庭作出上述判决。(本文原题为《省环保厅原厅长李清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责任编辑:周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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