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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用耕地?农田的“红线”碰不得

2023-08-29 19: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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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998法治大讲堂 ,作者998法治大讲堂

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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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经营红火,老板占用耕地扩大营业面积,触碰永久基本农田的“红线”。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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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还有位置没得?给我们订一桌嘛。”

“今天莫得咯!老哥下次提早打电话哦,我把位置给你留好。今天不好意思了哈……”

勤劳耿直的张老三在城郊经营着一家农家乐,凭着几招特色菜和豪爽的性格,生意做得有声有色。早在前几年,有远见的张老三就把自家院子装修一新,在一家人的操持下,农家乐慢慢走上正轨,名气也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除了大批的食客、耍客,也逐渐暴露出小院的接待能力已经不能满足日益红火生意的问题。特别是到了周末和节假日,看着新、老顾客们慕名而来,而又一座难求导致客源流失的情况,张老三很是不甘,他有了扩大自家农家乐规模的想法。

家人同意了张老三的想法。扩大规模,招些人手倒是简单,但是自家的宅基地和房子就这么大,哪里有地再搞建设呢?

张老三:邻居老李的儿子大学毕业后就在城里定居了,老李他们老两口也到城里面去带孙儿享福去了。前几天,我给老李说想把他家的房子和承包地一起租过来,老李一家都表示同意。他们的房子、院子和1亩多地,再加上我们自己剩余的自留地,怎么也够了。

张老三的儿子:我听说,这一片的耕地都是划到了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不能私自占来搞建设哦。要不要先到镇上去问一问?”

张老三:自家的承包地怎么是私自,还需要问谁!我给老李说清楚,签个合同就可以了。

儿子见张老三态度坚决,也就不再多说什么。

说干就干!张、李两家很快就对房子和承包地租赁一事达成了一致意见,在张老三的提议下,两家还特意签了一份合同,约定将老李家的老屋和房前屋后的林盘、以及1亩多的承包地全部租给张老三,租期十年。

合同签订后,张老三心情大好,随后就紧锣密鼓地张罗着农家乐的扩建工程,为此还专门请了人对农家乐进行了整体的布局规划,建成后接待能力起码翻一番,到时候真的就是鸟枪换大炮了!随着工程队进场,扩建正式进入施工阶段,张老三既要管着施工进度,又要招呼来吃饭、消费的客人,每天是忙的不亦乐乎。

这天早上,张老三正在指挥工人们施工,院子里来了一辆车,张老三还在想这顾客也来的太早了吧,但他也赶快迎上去,准备招呼客人,走近才发现是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和镇上的干部。

镇干部:张老板,最近无人机在开展耕地保护例行航拍巡察时,发现你们这边有建设项目疑似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区上专门安排人下来调查核实。你们配合一下。

张老三:配合,我们一定做好配合工作。

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认定张老三这次施工占用范围内,除了原来的建设用地外,还占用了永久基本农田1.3亩。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张老板,你知不知道你占用的部分土地是耕地啊?

张老三:我……我,知道。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而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镇干部:搞建设,要尽量避开耕地,确实需要占用的,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那是‘红线’碰不得啊,张老板你怎么这么糊涂呢。

张老三听到后,这才知道自己闯祸了,后悔当时没有听儿子的话,去咨询一下相关的政策要求。

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认定,张老三未经批准占用1.3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类型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张老三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通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镇干部的普法宣传,再加上自己这几天专门在网上、电视上关注的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张老三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性有了深刻的认识,也深深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收到通知书时,张老三虽然心疼自己的投资打了水漂,但也积极配合对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他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指导下对土地进行了复垦恢复了耕种。【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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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宾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规处副处长 龚科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主任 佘明勇

Q

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与耕地是什么关系?

A: 永久基本农田即原来的基本农田,这是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一个变化,从“基本农田”到“永久基本农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态度。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

Q

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A: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对于违法占用土地量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Q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能否使用农用地?

A: 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农用地,但要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分别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原标题:《违法占用耕地?农田的“红线”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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