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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行动•平安守护 |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01
非法枪爆的“七个严禁”
1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
2
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3
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
4
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
5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6
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的信息;
7
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02
非法枪爆的具体种类
(1)枪支
《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电磁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特别注意: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尔/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也属于枪支。
(2)弹药
《通告》所称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弹片。
(3)管制刀具
《通告》所称管制刀具包括: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专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开刃的武术、工艺礼品刀具,以及其他管制刀具。特别注意: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4)爆炸物品
《通告》所称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警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枪支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或者三倍以上的,要升档量刑,其中如认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 源 | 平安锡盟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夏季行动•平安守护 |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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