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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勇说法|小区门口滑倒致伤,责任由谁承担?
原创 永春法院 永春法院
下雨天,路过小区门岗,因路面积水摔倒致残,
这场事故的责任应如何分担?
案件详情
一日,陈某回居住小区路过门岗处时,因路面积水摔倒致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经鉴定,陈某右肱骨中段骨折、骨折病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物业公司明知小区进出口路面积水未及时清理,也未设置任何安全提示,应赔偿我的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出院后,陈某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赔偿款。物业公司则表示,“陈某是成年人,明知雨天路滑,经过门岗时不注意看路,才摔倒,物业公司不需要对此负责”。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没有及时清理路面积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陈某滑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对此,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说法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本案中,陈某系小区业主,现物业管理公司因未能履行好管理义务,没有及时清理路面积水,导致陈某受伤,其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间为下雨天后,应谨慎对路面进行相应的观察,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该类事故的法律义务应更多的负担于物业公司之上,其应在日常物业维护过程中,全面的履行物业合同、细心发现物业设施是否破损、地面是否积水,并在发现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维护,唯有以此方能使小区的物业公司切实担起物业合同责任,以避免以后类似的情况发生。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
赔偿不是目的安全才是根本
永春县人民法院司法融媒体中心
供稿:立案庭
原标题:《小勇说法|小区门口滑倒致伤,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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