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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丨让他人“搭便车”出了车祸,车主需要赔偿吗?

2023-09-01 17: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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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车一族,

有时会让同事朋友“搭个便车”

但要是对方在车上遭遇车祸

车主该不该赔偿医药费呢?

法律上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近日

河南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起来看

案件回顾

车主让朋友搭便车出车祸,

被判赔21.8万

今年4月,许昌的小汪驾车出行,在半路遇到了同学小李,出于朋友间的好意,小汪提议送小李去目的地,小李也欣然答应。

结果在半路上,车主小汪发生了单方的交通事故,导致小李受伤多处骨折,经抢救后多次转院进行治疗。

小李住院两个多月花费6.8万元,车主小汪只拿了2万多元。小李觉得不太满意,双方就医药费和赔偿问题,始终谈不拢。一气之下,小李将小汪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7.9万元。

车主小汪表示,自己让小李免费搭车,本就是出于好意,而且小李坐车也没系安全带,存在一定过错,不该让他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车主小汪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该赔偿小李的损失。但因小汪和小李之间属于“好意同乘”,最终判决小汪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21.8万元。

▲图片来源:许昌中院

什么叫“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具有无偿性和非法律约束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的三个特性

无偿性。

一方承担义务以对方承担给付义务为前提,称有偿行为,若无对待给付,则为无偿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对待给付。

非法律拘束性。

搭乘者和供乘者无缔约的意思,没有承担给付义务的意愿或赋予对方给付请求权的意愿,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合意。

根据当事人双方对同乘合意搭乘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好意同乘分为施惠者主动邀请型同乘和受惠者主动请求型同乘。如果是未经驾驶人同意而搭乘,就构成强行乘坐或者无偿偷坐,而不构成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如何赔偿?

“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这并不表示完全免除责任,也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好意人更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搭车途中发生事故给搭乘人造成损害,驾驶人是否承担责任,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搭乘人免费搭乘。驾驶人在有违章等过错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搭乘人付费搭乘。这视为车主有营业目的,应对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不减轻其赔偿责任的除外情形。

这是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无偿搭乘者的损害,违背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

其中,故意造成搭乘者损害,已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仅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过失,虽无损害搭乘者的意图,但其行为同样违背了当事人间的信赖关系,也违背了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可原谅,故不减轻其民事责任。如机动车使用人因吸食毒品或者酒驾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无偿搭乘者损害,意味着对无偿搭乘者生命安全的极端轻视,当然不应减轻其民事责任。

既然“好意同乘”存在风险,那么如何才能

有效避免“好人难做”的风险呢?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闫璐说:搭同事顺风车、拼车既可以增进感情,又可以节约资源。虽然风险存在,但发生交通意外的只是极少数,大家不必因此而过于担心。

在搭载朋友时,一方面驾驶人(好意人)应当自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另一方面,搭乘人应提高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无论坐在前排、后排,都要自觉系好安全带,有义务提醒驾驶人谨慎驾驶、安全驾驶。

如果是长期搭便车的同事或朋友,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选择以其他方式回馈对方的善意行为。双方之间保持无偿的“善意流动”。

有网友提到,双方之间签署“生死免责协议”“上车前先承诺免责”,从法律上来说,如果车主对交通事故有过错,造成搭乘人受伤,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车主免责的依据。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如果担心承担风险,可以选择拒绝搭载朋友;如果决定搭乘同事,那在驾驶过程中要始终将交通安全放在首位,遵守交通规则,小心谨慎驾驶。同时,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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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宣传丨让他人“搭便车”出了车祸,车主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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