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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两商贩在菜市场互殴均受处罚!看看谁有理
万事和为贵,
口舌是非不可争,
引发斗殴成本高。
可这两名女子,
偏偏要逞一时口舌之快,
互不相让,后果严重。
案情回顾2022年6月,紫阳县菜市场商贩翠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看到对面摊位的商贩如花收完摊子离开路过自己摊位时,对如花进行辱骂。如花听到后,先是与翠花相距对骂,紧接着快步走到翠花面前,继续互相指点对骂,并发生肢体冲突,在肢体冲突过程中,如花用右手拿着的手机打在翠花鼻面部,至其鼻面部流血,随后双方继续抓扯推搡,如花的衣服被扯坏、胸部被抓伤,后被他人制止。
翠花受伤后,当日前往紫阳县人民医院门诊就医,诊断为头面部损伤、右侧鼻骨骨折、胸部软组织损伤,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随后,翠花前往安康市中心医院就医,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征、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眶间区软组织肿胀。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翠花右侧鼻骨骨折并右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翠花因辱骂他人、挑衅在先,在双方互殴过程中将如花胸部抓伤,其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500元。在紫阳法院主持下,如花与翠花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翠花的谅解。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如花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从案件发生的前后过程看,虽然翠花具有过错,但是如花和翠花二人在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中,都具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也都实施了伤害对方的客观行为,属于因辱骂引起的互殴案件,如花用手机致翠花轻伤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构成要件。如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商户之间的矛盾纠纷,翠花对纠纷的引起和激化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如花与翠花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翠花对如花表示谅解,可以对如花酌情从轻处罚。2023年6月,紫阳法院判处被告人如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打架成本高,又危险,
火气冲上头,
动手请三思。
特此提醒打架成本:
1. 刑事责任:打架斗殴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监禁等刑事处罚。如果造成对方轻伤或重伤,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打架斗殴可能会导致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因此打架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打架者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 社会影响:打架斗殴会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个人品行受到质疑,可能会影响到工作、家庭和社交生活。此外,作为公职人员或者学生,打架斗殴还会对个人声誉和职业生涯产生严重影响。
4. 心理影响:打架斗殴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压力和创伤,导致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对于受害者来说,可能会长时间陷入恐惧和不安,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5. 家庭影响:打架斗殴会破坏家庭和睦,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紧张。家长的行为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和教育,甚至可能导致家庭破裂。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居民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遇到纠纷和矛盾时,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诉诸暴力。
原标题:《紫阳两商贩在菜市场互殴均受处罚!看看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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