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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浩:遗嘱公证在民法典时代的传承发展路径

2023-09-05 14: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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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中国公证》2023年第7期,作者潘浩

潘浩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主任

家事公证是时间的朋友,其中的遗嘱公证更是凝结遗嘱人对公证、对法律的信任。面对遗嘱人将家庭隐私、内心想法、情感寄托或平心静气或情绪激动地表述,公证员共情,但也保有适时抽离的理性和对法律及程序的敬畏。以遗嘱公证为代表的公证法律服务承载着情感寄托、财产传承等长期价值,倍受珍视。这种对遗嘱公证的重视以及时间上的长期主义,在《民法典》的内容上体现得尤为突出,也反映在了对家事领域公证要求的变化之中。

新规定的新要求

遗嘱公证规定的改变体现为在技术和体系上的双重影响。从技术的角度,增加了打印遗嘱等新的遗嘱形式,取消了原公证遗嘱最高效力的规定等。从体系的角度,对于遗嘱的规定不再以单行法形式出现,而是以继承篇为主,同时在监护、婚姻、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领域都有所涉及,这就为公证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从体系性的角度,对于遗嘱的功能价值做出新审视。过去更多地认为遗嘱是针对合法财产在身故后的处理和安排,而对于事务性或者人身性的嘱托、遗愿等内容关注较少,具体体现在公证遗嘱的内容比较单一,以处理不动产、动产等传统财产为主。《民法典》部分规定与遗嘱作了一定的结合,如第 29 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第1006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二是从适用性的角度,对于遗嘱的内容完善展示新融合。《民法典》新规定与公证遗嘱内容融合有迫切的需求。如遗嘱指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内容的设定。自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信托遗嘱在国内的适用,因信托登记、税务等原因还实现不了财产隔离的信托目的。此外遗产管理人制度中,就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的转化、权限,遗产管理人的设定、职权范围,以及遗产管理人失职损害赔偿等还值得更深入探讨。

三是从程序性的角度,对于遗嘱的效力确认提出新要求。自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被取消后,对遗嘱检认程序的严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法定程序区分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在遗嘱出现后运用好法定继承人问询、遗产管理人制度、公示宣告等各种方式检认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对按流程执行的检查过程后仍出现意料之外的遗嘱建立一套纠正途径和保护公证员履职的容错机制。

遗嘱公证法律服务实践

公证遗嘱法律服务分为公证遗嘱和公证机构提供服务的遗嘱两大类。前者是作为遗嘱的重要形式之一,对于遗嘱办理程序、内容和流程等均有严格的规定。后者更多的是从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出发,在遗嘱设立的过程前、中、后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公证行业标志性或者显著性的实践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的建立完善。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现已并入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于2014年1月开通试运行,是我国第一个全国范围的遗嘱信息平台,目前已经存证一百多万条,是世界上最大的公证遗嘱信息平台。该平台的建成,打通了全国公证机构的公证遗嘱信息登记,有利于查询遗嘱人立遗嘱情况,避免出现隐瞒多份公证遗嘱的情形。目前遗嘱信息平台已经信息化手段迭代,查询更为便捷,同时公证保管遗嘱、公证登记遗嘱信息等其他重要遗嘱线索信息也一并纳人,进一步丰富了遗嘱平台的功能。

二是公益遗嘱公证服务的常态化。目前各地公证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为一定年龄的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或者遗嘱保管服务。开始大规模以行业形象展示公益效果,可以追溯到 2014年,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的公证机构在每年特定公益服务月免费为高龄老人办理遗嘱公证。这种公益活动已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展并常态化,全年可申办。

三是公证遗嘱中心的建设。全国有很多的公证机构都有专门的家事或民事部门,或建立专门从事遗嘱公证的业务部门或队伍。据统计,全国有 400 多个公证机构建立了公证遗嘱中心,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专业化的遗嘱公证服务。这类专门的服务中心首先有明显的辨识度,更能提供精准高效的遗嘱公证法律服务;其次,遗嘱公证服务本身就是集传帮带和与时俱进于一体的项目,成立专门的服务团队更有利于锻造一支专业的公证队伍。

四是温情遗嘱等遗嘱项目的精进。依托于公证机构成立的老年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家事公证服务中心等,持续优化遗嘱公证服务。在温情遗嘱中,除了分配财产外,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文书和视频中对财产分配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或表述自己的情感和嘱托,公证机构将对遗嘱和视频进行保管,待遗嘱人去世后向全体继承人播放有关视频,并为遗嘱的执行提供全面协助。

五是遗产管理人库的建设。公证是研究遗产管理人较早的法律行业,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探究和之前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研究有联系。目前各地公证处在尝试设立遗产管理人库,邀请或者吸引律所、金融机构等入库,并邀请专家入库,在前期起到了很好的沟通、交流作用。

六是技术赋能下的公证服务遗嘱。如利用电子化档案进行相应的遗嘱登记,运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遗嘱生效后的宣读等。

遗嘱公证的发展路径展望

一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统一思想,做好公证遗嘱,增加公证遗嘱在各项遗嘱中的比重。“想,都是问题;做,才是答案。”在流量经济中,有数量才有话语权,做好公证遗嘱更是“公证为民”理念在家庭财富及情感传承中普惠性的体现。这种对普惠性公证法律服务的坚持,让我们在遗嘱公证的办理、在高龄老人公益遗嘱的坚持推行上,能够行稳致远。

二是在遗嘱公证程序性制定和规范上,需要有“红绿灯思维”。对于遗嘱形式、公证遗嘱的程序性要求上,要有“红灯思维”,对程序规则敬畏、遵循;对于遗嘱内容的审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注重遗嘱人的意愿,适当有“绿灯思维”,予以一定的开放性。

三是扩大公证服务的外延。在继续做好传统遗嘱公证的同时,同其他公证服务有效衔接起来,如调查核实、影像固定、遗嘱宣读、继承办理、产权转移代办等等。此外,面对涉外遗嘱继承领域,急迫需要培育涉外家事公证人才,配套合适的其他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如涉外法律查明机构等。

四是将更多的目光聚焦于继承编之外所涉及的遗嘱规定,特别是在遗产管理人、居住权、遗嘱信托、遗嘱指定监护等领域,在文本设定、权利固定、实际效用等方面予以加大探索力度。先从单案做起,从典型案例做起,在接待中探索、在探索中总结。

五是要进一步优化公证遗嘱平台。公证遗嘱平台的建设其实要早于目前社会上的其他遗嘱平台的建设,在这么多年的发展当中,遗嘱平台的使用率和知晓度等还不够高。可以进一步丰富平台功能,将公证遗嘱的信息备案拓展至所有经公证服务的遗嘱信息备案登记。

六是需要持续加大宣传。公证遗嘱在专业性、公益性、与继承的衔接性以及遗嘱信息备案的有效性等均有明显优势,这种优势目前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处于新媒体信息时代,一些公证处、公证员已作了很有意义的探索,行业内可以及时总结,与时俱进拓宽公证普法渠道,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公证法律知识,拉近公证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提高公证知晓度。

小结

就《民法典》这样的公民权利百科全书而言,其对人的权利保护侧重于从系统上给予人更多选择的可能性。家事公证法律服务亦如此,法律不会直白地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公证机构、公证员应该主动思考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用实践书写出自己明确的答卷,积极推动行业的发展。公证在遗嘱上的实践,是理性、人性和时间的综合体,值得我们持续探索、实践和坚守。

END

原标题:《潘浩:遗嘱公证在民法典时代的传承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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