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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买买买?法官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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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们最方便快捷的购物方式,但因网络的虚拟性、信息不对称,使得网购产品鱼龙混杂,经常是看图“卖家秀”,到手“买家秀”,等到维权的时候,又需要同时沟通商家与平台,网络维权好心累。如何才能在网购中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呢?
本期咱们就结合相关案例说说遭遇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如何维权。
01
货不对板式:“欺诈型”
2021年4月20日,吴某在赖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一部256GB的黑色iphone XsMax手机,售价为3308元。赖某通过客服对话承诺手机为全新正品库存机,并未拆修过。吴某收到手机后,该手机显示内存为256GB,但通过向苹果官方客服查询,该手机实际内存为64GB,颜色为深空灰,此信息与订单描述并不相符。因与赖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吴某向凤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易中赖某明确表示案涉手机为全新正品未拆修机。当吴某将案涉手机的序列号推送给赖某并询问该手机是否修改过时,其仍表示该手机未改过。经核实,该手机官方检测实际内存与订购时不符。而序列号能够唯一标识一台手机设备,故在序列号一致的情况下,手机的实际配置和与订单实际描述不符,据此,可以认定赖某已经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赖某应当赔偿吴某购买手机价款三倍的损失。遂判令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吴某货款3308元,吴某将苹果iphone Xs Max手机退还给赖某;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吴某9924元。
退一赔三适用于卖家有欺诈行为时。那么,什么是欺诈行为呢?即卖家故意告知买家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买家作出错误的决定,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购买商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造成损害式:“侵权型”
2021年,家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的刘女士从网上购买了一款手机锂电池,在一次充电过程中,电池鼓包爆炸,不但手机被炸坏,还把家里的炕革、抱枕、桌布、墙面等炸得一塌糊涂。刘女士将情况反馈给店家并提出索赔,但双方沟通不畅,店家还说出过激言语,让刘女士心悸未平反而又添一堵。在向店商平台投诉、市场监督投诉未果之后,刘女士向凤阳县人民法院邮寄诉状,提起诉讼,要求店家赔偿损失10000元并赔礼道歉。
小岗村人民法庭法官接手案件后,立即联系店家,确定开庭时间,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在互联网上开庭并对双方进行诉讼及开庭指导。庭审结束后,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仅用半个小时就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店家当庭向她表达歉意,并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当场履行赔偿义务,数千元赔偿款秒到账。
本案涉及产品责任问题。本案中,手机锂电池爆炸造成刘女士财物损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刘女士既可以向手机锂电池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手机锂电池的网络经销商请求赔偿。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在实际网购中还会出现
各种各样的“陷阱”
作为消费者
该如何避免“踩坑”
快来看看下面这些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问题
1
遭遇网购纠纷时,去何处起诉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因此,发生网购纠纷时,除买卖双方有约定外,消费者可以选择卖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法院起诉。
2
“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商品在预售时付了定金,错过了付尾款的时间,定金还能退吗?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民法典规定了约定定金数额上限以及“定金罚则”。订金只是习惯性用语,不是法律概念;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定金不退”的现象应当分情况而论:如果是商家因为缺货、商品属性有更改等原因拒绝消费者的退款要求,是违约行为,这种情况下,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双倍退还定金。如果是买家因为自身不想购买而要求退款,由于之前买家已经同意“定金不退”的规定,卖家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购买物品在邮寄途中有损伤或丢件的情况,该如何理赔?应由谁承担责任?
卖家通过快递公司将商品送至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买家未签收之前商品则未完成交付,此时仍由卖家承担快递遗失的风险。购买物品在邮寄途中损伤的,消费者在收到快递时应第一时间拍照留证,及时向卖家索赔。如果卖家已经对货物进行了相应的包装保护,则可以向快递公司进行协商理赔,协商不成,可以持相应证据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适用于所有商品?
不是。法律规定的四项以及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其他商品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网购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
二、商品不属于以下类型:(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5
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普通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满足需要,如果买到的是假冒伪劣商品,那么商家已经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主张商家进行赔偿,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买到假冒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主张3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在也有很多商家为了证明所售物品不存在假货,直接承诺“假一赔十”,如果消费者保留证据之后,可以向商家主张10倍赔偿。
二是买到假冒伪劣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以主张10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三是除此之外,在部分购物平台上出现了“假一赔十”的宣传。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也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
网购赠送的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可以。赠品属于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与销售的商品一样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经营者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者假冒赠品。商家提供的赠品如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7
因退换货产生的邮费该由谁承担?
这里需要区分退换货的原因。
一、如果是因为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商家应当承担退换货产生的邮费;
二、如果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退货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当然,如果双方约定由卖家承担的,也可以由卖家承担;
三、如果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后,商家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因拒收产生的部分运费,需要由商家承担。
8
网购后店铺“跑路”了,联系不上卖家,该怎么办?
网购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消费者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查看经营者的信息,包括证照信息、许可证信息等,如果不知道怎么查看,可以询问平台的客服。
如果是经营者是个人,那么个人的身份信息一般不会直接对消费者公示,此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披露店铺经营者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在某二手平台购买物品发生纠纷
又该怎么办呢?
生活中,二手交易平台门槛较低、管理松散的特点,遇到网上二手商品的纠纷时,如果法院认定销售者的确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那么销售者就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即七天无理由退货。同时,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即使签收商品也不意味着认可商品质量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七条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要尽量避免没有交易记录及信用的用户,避开零信用、零交易、零评价的账号。
其次,不要贪图小便宜,对离谱价格要多加小心。交易商谈时,要与对方再三确认商品关键信息,看清楚商品的特征、型号、成色、配件、功能完整度等描述,特别是问清楚是个人闲置物品还是专门销售二手商品的经营者。
最后,一旦出现交易纠纷,一定要沉着冷静不要急于删除或拉黑对方,更不要谩骂、抹黑,做出极端行为,实在协调不来,就该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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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为大家列举这些
希望大家在“买买买”时
都能够“理性消费、快乐购物”
原标题:《以案释法 | 买买买?法官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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