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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海龟标本、使用电网捕鱼……这些行为犯罪了!

2023-09-07 19: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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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珍惜资源、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具体哪些行为可能因破坏生态环境而触犯刑法呢?本期“小潮说法”为您解读。

案例1

为镇宅购买海龟标本 获刑一年

2021年,王某在一海边城市旅游逛特产店途中,发现沿路一家店内摆着琳琅满目的动物标本,王某平日里对此颇有研究,一眼便看到了陈列架上漂亮的玳瑁海龟标本,付款后摆在家里作辟邪、镇宅之用。没想到几天后,公安机关便找上了门,扣押了该海龟标本并将王某抓获。后王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中的海龟标本系玳瑁海龟标本,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在列的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王某私自购买玳瑁海龟标本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法收购以外,非法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该罪。切勿因任何理由和动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定要提高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行为。

案例2

使用电网捕鱼售卖 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高某退休后经常在家附近的河边钓鱼并拉到市场上售卖。某日,高某通过网络视频看到他人用电鱼工具进行捕捞,方便省力,便网购了电鱼工具。此后,高某开始用电鱼工具肆意捕捞,卖鱼盈利倍增。后高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中,高某所用的“电鱼”方法属于法条中规定的“禁用的方法”,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且在该案中高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超过五百公斤,构成“情节严重”,因此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例3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犯污染环境罪

2017年,赵某听说家附近的化工厂的废弃物可以高价售卖,后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未经环保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暂住地内回收并处置化工厂排放的废金属粉、废酸等危险废物。随后,公安机关和环保局联合对赵某进行搜查和扣押,并依法将其刑事拘留。后赵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感染性和易燃性等特点,若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会造成土地和水源的污染,还会损害人身健康。本案中,金属粉末和废酸属于危险废物,赵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非法处置废物超过3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供稿:刑庭

原标题:《非法购买海龟标本、使用电网捕鱼……这些行为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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