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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区法院民法典普法宣传专栏第二期┃挂靠车辆脱保期间撞人,伤者如何维权

2023-09-07 16: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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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运输行业,以挂靠方式从事经营的现象极为普遍。挂靠其他单位的车辆车主,应记得按期续购交强险。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就负有对挂靠车辆投保的提醒等管理与服务责任。如挂靠车辆在脱保期间交通肇事,受害人可按本文所述维权。

01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吴忠市马某霞与某客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自己购买的一辆轿车挂靠该公司名下运营。后来,她将车出租给金某营。

2022年1月18日,金某驾驶该车在利通区一路口与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张某红相撞,造成张某红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现场认定金某负主要责任,张某红负次要责任。张某红经诊断右侧髋、左侧胫骨骨折,住院治疗12天,共花费医疗费3.8万元,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

马某霞曾为车辆购买了为期一年的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但期满后未及时续保,未料一周后发生此次交通事故。

张某红出院后将金某、马某霞及其车辆挂靠单位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8万余元。法庭按相关规定逐项计算,原告应得赔偿为14.7万余元,据此判决以上被告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数额。(案例来源: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02

以案说法

本案是一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受害人维权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被告,即相关赔偿责任人。

第一被告本应当是保险公司,但本案只能是车主马某霞。国家强制要求所有的机动车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原告损失合计为14.7万余元,法庭计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理赔范围内应承担的损失为12.4万元,但涉案车辆事发时没有投保。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车主马某霞的过错是未及时购买保险,故应代替保险公司承担12.4万元赔偿。

第二被告应当是涉案车辆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就应尽到管理与服务的义务。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车辆挂靠的客运公司,对马某霞代替保险公司承担的12.4万元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被告是驾驶人金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原告的总损失14.7万元,扣除马某霞与挂靠公司承担的12.4万元后,对不足部分2.31万元,再在原告张某虹、被告金某间按交警划分的事故主次责任分担。法庭按被告70%、原告30%的责任比例计算是公平公正的。(王娟 钟玉珍)

来源 |宁夏法制报

原标题:《利通区法院民法典普法宣传专栏第二期┃挂靠车辆脱保期间撞人,伤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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