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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权利人许可放映他人音乐作品 构成著作权侵权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性质为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相关业务活动。


2005年,国家版权局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颁发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2008年7月至2020年12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先后与多家唱片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后者同意将其依法拥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原告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并约定至期满前六十日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
2021年3月2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湖北中顺富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由取证人员到乐都区某音乐餐吧就其在经营场所播放《丝路》《怕黑》《不想睡》《心太软》等33首音像作品的事实取证并对该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此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人到乐都区某音乐餐吧以消费者身份消费获得结账单,拍摄大门内、截图付款单和美团用户评价,并进行证据保全。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乐都区某音乐餐吧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乐都区某音乐餐吧已注销,其债务由经营者张某辉承担。一、被告张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5000元;二、被告张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维权的合理费用156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音乐餐吧、KTV等作为社会大众普遍的休闲娱乐场所,使得不特定的人可以在不特定的时间于该场所内播放或点映音像作品,虽增添了生活乐趣,但若未依法取得可点映音像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放映方式使用他人音乐电视作品,并以营利为目的,属侵犯他人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侵权人理应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某些音乐餐吧、KTV经营主体,习惯于“免费”使用他人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没有将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费用纳入经营成本,没有意识到播放的音乐作品存在被诉侵权的风险。本案中被告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活动中以放映方式使用他人音乐电视作品,最终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买单”。
供稿:海东中院
原标题:《未经权利人许可放映他人音乐作品 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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