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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论辩教育?为什么亟需提高我国公众论辩修养?

2023-09-11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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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格拉斯·沃尔顿教授访谈录

道格拉斯·沃尔顿

道格拉斯·沃尔顿(Douglas N. Walton,1942—2020),多伦多大学博士。曾任温莎大学推理、论辩与研究中心(CRRAR)杰出研究员,温莎大学Assumption学院论辩研究教授,美国西北大学、亚利桑那大学及瑞士卢加诺大学客座教授,意大利弗罗伦萨欧盟大学研究院(EUI)布罗代尔研究员,剑桥大学出版社批判性论辩系列教材主编之一,《法律与人工智能》编委会委员。2009年被授予温莎大学艺术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特别成就奖。先后在论辩研究领域出版学术著作五十余部,发表学术论文三百五十余篇,并评审期刊文章和会议论文四百余篇。其谷歌索引被引用超过22000次,H指数为70。曾先后在许多国家做学术讲座以及参与工作坊活动,是国际非形式逻辑与论证学界领军人物。

导读

现当代中国论辩研究及教育长期“欠发达”,这一状态已经深刻地影响到相关话语实践,造成包括教育学术领域的思辨及批判性思维能力相对薄弱,公共话语互动易于失范,在涉及国家利益的对外交流中回避论辩交锋等后果。事实上,我国公众论辩修养不足以及整个社会论辩实践水平不高已经成为不利于社会生活民主化、不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和软实力的一个负面因素,容不得等闲视之。从论辩研究及论辩教育入手逐步扭转上述局面业已成为我国学术界的一项当务之急。

全文约5799个字,阅读需要8分钟

问: 沃尔顿教授,您好! 在国际论辩研究界,您的大名可谓如雷贯耳。中国有一个成语叫“著作等身”。就您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极为罕见的多产性而言,用这个成语来形容您的研究生涯,大概一点不为过,完全名副其实。所以,第一个问题是,有这么多令人难以置信的研究成果,您希望给国际论辩研究留下什么样的学术遗产?

答: 就我个人而言,过多地谈论一个人在其学术研究领域的遗产这个话题,是一个错误。我只不过是在一个时期,致力解决论辩研究领域的一个问题。我的目标是找到有效的办法和工具,寻求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但是在这个领域,还有很多人在寻找其他相应的方法和工具,如果结果证明他们的方法较之我的方法更为有效,为这个领域更多学者所采纳和使用,那么我不会感到不高兴。事实上,我认为这是一种成功。假如他们能够对我的方法加以改进,将其用来找到更好的方法,我是很高兴的。我所做的一切,就是希望看到论辩研究整体向前推进,特别是在发现、分析及评估蕴藏在自然语言文本中的论辩这三大目标方面,取得更大的成绩。至于我的努力是否对其他人有用,这要取决于他们,由他们而不是我来作出决定。我正在做的事情不是为了创造个人遗产,而是想要看到论辩研究整体向前推进,对于我来说,这非常重要。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既是一大乐趣,又是我从事论辩研究的动力。

问: 作为北美非形式逻辑运动的一位十分重要的见证者和参与者,以及作为温莎大学推理、论辩及修辞研究中心的杰出研究员,您曾经这么说过,“此前,我所从事的论辩研究是非形式逻辑这个领域”( Walton 1996: ix) 。您是否暗示从那个时候开始您的研究兴趣不再是非形式逻辑? 您如何界定自己的学术身份,是否认为自己是一位非形式逻辑学家?

答: 无论怎么说,我的意思都不是要放弃非形式逻辑研究。我只不过想要说明,在温尼伯格大学任教的 39 年中,我一直是位逻辑学教授,教学任务不仅是讲授逻辑课程,还要讲授非逻辑课程,教会学生如何图解论辩、怎样分析谬误以及发现论辩的潜在前提等。在温莎大学,作为推理、论辩及修辞研究中心的研究员,我依然在做着这些事情,对于聚集在推理、论辩及修辞研究中心的一批研究员来说,他们的中心任务就在于非形式逻辑研究这一传统。在这个意义上,我并没有放弃非形式逻辑。有一些学者致力改进非形式逻辑的方法,使之可以被用来对自然语言中的论辩进行甄别、分析及评估,我便是他们中的一员。他们的研究立足于真实的论辩实践以及其他相关的言语行为,如自然语言中的解释,又如报纸、杂志以及基于其他媒介的论辩等。然而,我的论辩研究方向已经发生了些许改变,现在法律论辩也是我的研究对象,如法律诉讼中的庭审记录、法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对于此类案件的看法等。的确,我的研究引起了计算机科学的关注,在这个领域,( 目前) 我的研究事实上被认为是有用的。但是,除了研究范围得到拓展,其他学科的特定需求被纳入考量之外,研究工作的中心目标一直没有改变。

问: “非形式逻辑”似乎是个模糊概念。在《实用谬误理论》( A Pragmatic Theory of Fallacy) 一书中,您指出,传统逻辑学家拒绝在论辩评估中使用“非形式逻辑、实用逻辑或应用逻辑”,这个做法似乎与非形式逻辑有关。由于非形式逻辑接近于“修辞和推销术”( Walton 1995: 4) ,所以非形式逻辑学家将非形式逻辑等同于“说服策略”。这是否意味着,“非形式逻辑”与“修辞”相似?

答: 我的研究目标基本上一直与温莎大学一批非形式逻辑学家们一致,但是正如人们所期待的那样,我的目标扩大了,当然,温莎大学这些学者的目标也扩大了。我的研究工作是从在哲学系讲授逻辑开始的,最终导向这个特殊研究套路———将形式演绎逻辑应用于逻辑的实用领域,比如非形式谬误的研究,只能是收效甚微。然而,我们要完成的教学任务是给学生讲授一些实用技巧,如帮助他们辨认和避免常见的逻辑错误( 谬误) 等。刚开始,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根本不在乎修辞。然而,近些年来,在言语交流领域从事修辞研究的人,以及特别是我们这些参加了安大略论辩学会会议和在《非形式逻辑》上发表论文的人,显然都对修辞产生了共同的兴趣。对于我们所有人来说,显然我们所应用的逻辑与修辞的关系十分密切。长期以来,这是众所周知的,在亚里士多德等先贤的著作中尤为如此。但是也有很长时间逻辑与修辞是冲突的,因为二者的目标颇为不同,也因为在历史上,特别是从柏拉图那个时候的哲辩师( sophists) 以来,二者的目标被认为是相反的。按照柏拉图的说法,哲辩师用来说服受众的道理,在逻辑上可能是对的也可能是错的,而逻辑的目标则是以基于证据的客观标准对论辩作出规定性评估。事实上,在一般人眼里修辞可没有什么好名声,他们贬低修辞,认为修辞纯粹就是利益熏心的娴熟的推销之术罢了。但是,逻辑在历史上也有声名不佳的时候,逻辑是一个公开的抽象领域,在现实生活中似乎意义不大。现在,论辩领域的一大目标,是竭力说明逻辑特别是非形式逻辑与修辞到底是什么关系,关于论辩话语发明( argument invention) 的研究是修辞领域的题中应有之义。从非形式逻辑运动早期以来,我们的视野开阔了,所处理的问题和研究的现象都超出了我们的初衷,我们原本是想要帮助改进大学的逻辑教学,将逻辑的研究方向转向实际应用。

问: 那么,您如何界定“论辩”这个概念? 它是指逻辑结论、辩证程序、修辞过程或论辩行为? 或者毋宁说,您所提倡的定义是上述四个视角的综合?

答: 多年前我写过这方面的一篇文章,这篇文章经常被论辩文献所引用。我在该文中回答了这个问题,就当时论辩研究的现状,为论辩这个概念作出界定。我依然认为,这个定义相当到位,即便随着论辩研究的进展,这个定义也需要加以改进,但我在这里不打算这么做。关于这个定义,可参阅拙文《何为推理,何为论辩》第 411 页。

问: 假如可以为您几十年来的论辩研究给出几个关键词的话,那么这些关键词会是哪些?“论证型式”( Argumentation Scheme) 是否是其中之一? “论证型式”这个概念是由 Arthur Hastings 于 1960 年代提出来的,您将其解读为“一种实用的论辩结构形式,相当于语义学范畴的逻辑推导形式”( Walton 1996b: x) 。

武宏志、周建武、唐坚:《非形式逻辑导论》

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答: 关于这个问题,你可以参阅我最近发表的一篇文章。该文是我和 Fabrizio Macagno及 Chris Reed 等人合作完成的。该文主要关注的是论证型式的最新发展,其研究表明,相较于Arthur Hastings 提出这个概念,这个概念的历史可以回溯至更早时间。我们认为,亚里士多德所谓的话题( topic) ,从本质上说就是论证型式,这种型式既可用于论辩话语发明,也可以服务于非形式逻辑的目的。

问: 《基于人身攻击的论辩》( Ad Hominem Arguments) 一书受到您的北美学界同行的好评,其理由是,有学者认为该书关注“人这一概念以及人身攻击在实用论辩中的作用”,也有学者认为,该书代表了您“纵身一跃,从非形式逻辑领域跳到了修辞领域”。这是否意味着,您的论辩研究发生了“修辞转向”?

答: 在我的研究生涯的起步阶段,我的任务是给本科生讲授非形式逻辑,发现那时在我所使用的逻辑教材中,含有基于人身攻击的谬误的内容,是作为非形式谬误必须向学生讲授的,并教会他们如何处理这些谬误,但这种教学并未对其加以深入分析,这是令人失望的 。当然,基于人格的谬误都与人身攻击有关。这种谬误在于因人废言,认为一个人的道德品行若有问题,其说辞亦必然是荒谬的,不该被人们奉为圭臬。因此,从我开始把这种谬误纳入非形式逻辑拟加以解决的问题范畴以来,我就把人身攻击在实际论辩中所起的作用纳入了研究课题之一。因此,从那时开始,我的研究就已经有修辞转向了。Henry W.Johnstone说得对,我由此进入了修辞学研究领域,并在一些书和文章中对基于人身攻击的论辩做了深入的探讨。

问: 可以说,您的论辩研究的修辞学维度主要体现在谬误研究中,自 1970 年代初非逻辑运动兴起以来,谬误推理或谬误论辩一直是非形式逻辑学家们关注的中心之一。您实际上被深深地卷入关于谬误的辩论之中。在《无知论辩》( Arguments from Ignorance) 一书中,您将谬误界定为“一种运用于各种各样的对话语境的论辩序列,对于对话伙伴来说是一种请君入瓮的欺骗策略,或是一种潜在的、系统性的以及严重的推理错误”( Walton 1996a: 270) 。《基于模糊说辞的谬误》( Fallacies Arising from Ambiguity) 一书中,您认为,论辩的修辞维度是指“论辩中用以加强语气的语音语调问题”,而这就意味着,“对一种论辩的荒谬性加以评估会涉及口头陈述的修辞性”。从这些表述来看,修辞似乎是一种附加性或表面性的东西,您如何评价论辩研究的修辞学维度?

答: 正如我前面所说的,谬误不只是不符合常规逻辑标准的错误论辩,还是一种讨巧之举,用以欺骗受众接受一个错误的观点。我以为,这说明谬误这个概念有其修辞维度。我们必须教会学生要小心谨慎,要提防那些欺骗他们或为他们设圈套的论辩。因此,总的来说,非形式逻辑论辩研究需要包括论辩说服的技巧性策略。沃尔顿论辩理论考虑到了这个需要,运用不同的对话框架将这种诡辩性谬误纳入研究范围。因此,谬误不能只被认为是本应该达到而实际上达不到论证型式要求的说辞。这种诡辩式谬误需要在论辩双方之间的对话框架内予以界定,论辩双方不仅提出观点,还要回应另一方所提的观点。有鉴于此,谬误与论辩序列有关,这一论辩序列本该朝着完成一个特定类型的对话的最终目标的方向进行,但却未能达到这个目标,通过种种可以加以系统研究和辨认的手段将这一失败掩盖起来。

问: 在全球化进程中,作为国际论辩学界的知名学者,您如何看待“不可通约性”( incommensurability) 这个概念? 您是否认为“不可通约性”是跨文化论辩实践所难以逾越的障碍?

答: 我还没有认真考虑过跨文化论辩实践中“不可通约性”这个概念,但我倾向于认为,在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语言场合中,有着不同风格的论辩实践。当然,这个特征可以缩小横亘于跨文化论辩实践中的那个可怕的障碍,因为论辩仰仗于常识,很多事情通常都是基于这些常识得到解决的( 如跨文化场合) 。至于这个障碍是否可以克服,我持保留意见,但如我所说,我还没认真深入思考这个障碍应该如何克服。

问: 作为人工智能论辩研究领域的领军学者,您认为人工智能的设计性与特定语境的多变性之间的差异性应该如何解决?

答: 沃尔顿论辩理论的初衷,就是结合语言学中的语用学领域,认识到论辩研究必须纳入关于语境的思考,以此来解决特定语境的多变性这个问题。其基本的想法是,同一个论辩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对话场景中得以运用。同一个论辩在某个特定类型的对话场景中是可以接受的,但被置放于一个不同的对话场景中却可能被认为是一种谬误。我们以基于威胁的论辩即诉诸威胁的谬误( the ad baculum fallacy) 为例。在谈判类对话中诉诸威胁是允许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工会威胁说如果工人的薪酬要求得不到满足就要罢工,而资方则威胁要让工人们下岗,因为在资方看来,关于薪酬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问: 您的论辩研究所涉的话题极为广泛。也许每一个致力于论辩研究的学者到最后都会遇到这一幕,见到您站在一个胡同的尽头跟他说: “你好。很高兴见到你! 我在这里等你很久了。”他或她可能回答: “哦,道格拉斯,见到您真好。但是,好奇的是,不知道我可以穿过哪一条胡同,最后可以不会遇到您站在尽头向我招手。”您接着说: “嗯,也许吧,那得看你运气如何了,试试吧。”对话这样继续下去: “道格拉斯,您觉得‘受众’这条胡同是个死胡同吗?”那么,您会如何将这个对话进行下去呢?

答: 我认为,受众特性一直都是沃尔顿论辩理论的研究中心,这个理论是基于 Charles L.Hamblin 运用对话的形式结构来研究非形式谬误这个方法而建构起来的( Hamblin 1970) 。我以为,通过正确的前提推导出正确的结论这一论辩模式,不是一个有用的评价论辩的标准。我也认为,通过演绎法推导出来的结论也不是一个强有力的或可接受的论辩评价标准。我还认为,众所周知的正确前提未必都取决于你坚持哪一种知识论。相反,我的看法是,我们所关注的大多数论辩的合理性( reasonableness) 需要被置放于一个对话语境中予以评价。比如说在一个说服性对话中,论辩如果可以用来说服其目标受众接受一个基于正确的前提和通过适当的论证型式推导出来的结论,那么这个论辩就是理性的论辩。在这样的条件下,论辩的目标受众就应该接受由此产生的结论。然而,这样的论辩不是无懈可击的,都是可以被质疑的。只要提出一系列合乎这个论证型式的批判性问题,就可以对这个结论加以质疑,这是很清楚的。

原标题:《什么是论辩教育?为什么亟需提高我国公众论辩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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