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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得了的送达,逃不掉的责任
文书送达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重要程序事项
是保障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
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可实践中
部分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的后果
采取拒接电话、躲避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
等方式拖延诉讼
躲避规避送达
那么,“任性被告”真能躲得了吗?基本情况
2021年3月,陈某委托李某对其股票账户进行操作,并约定了委托期间、利润分配等事项。后双方因委托理财事宜产生争议,陈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拨打了李某手机号码,并说明了案件情况,要求李某提供送达地址。但对方否认其为李某本人。无奈之下,法官通过审判管理系统查询到李某曾于数月前在另一诉讼案件中确认了送达地址,便向该地址寄送了相关诉讼材料。
李某不仅拒收所有诉讼材料,并且在明知自己涉诉的情形下,举证期、答辩期内,未作出任何积极应诉的行为。
开庭前一天,承办法官再次通过短信告知李某,本案将于第二日准时开庭,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应诉权利,法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李某终于意识到,法律责任并不会因躲避送达而消失,便联系法院,称案件与自己无关,因此拒收材料,同时以未答辩、举证为由申请延期开庭。
法官认为,法院已经依法向其送达诉讼材料,并给予了充分的答辩举证期,李某躲避送达,妨碍民事诉讼活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延期开庭的请求,不予准许。庭审中,法官对其躲避送达、逾期举证的行为进行了训诫,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庭提交了悔过书。
法官提醒
积极应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尽的义务。躲避、规避送达不仅妨碍诉讼程序正常开展,亦影响诉讼权利的行使,使自己丧失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失去和解调解的机会,最终仍然要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甚至可能面临法院的处罚。
司法实践中
常见的“躲避、规避送达”的行为
1.当事人经口头、书面或电子短信等形式告知,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供送达地址的;
2.有证据证明手机号码为当事人实际使用,经短信告知,仍无故拒接或接听后否认身份的;
3.当事人同意在限定时间内到法院自行领取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取的;
4.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或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等诉讼程序发起者在诉讼文书中列明的地址为无效地址,导致法院无法向该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的;
5.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讼中未依法变更登记、备案而故意搬离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的;
6.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知晓诉讼情况,如提交书面材料、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相关情况等,但又不及时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
7.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有其他行为,明显构成躲避、规避送达的。
对于逃避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1.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2.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3.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4.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逃避送达,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送达地址,依法送法后仍可以缺席审判。缺席审判的效力和对席审判的效力一样,与对席审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逃避送达
绝不代表可以逃避应承担的义务
当事人应从自身权益出发
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维护自己的诉讼权益
原标题:《躲得了的送达,逃不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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