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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踢人”恩怨频发,出台法规有无必要

2023-09-18 12: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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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负有监管职责。“你被移出群聊”行为本身,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人合意自治的范畴,法律和法规不会也不可能作出更多更细的规制。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群聊、QQ群聊、支付宝群聊等互联网群组,作为在线交流互动的网络空间,成为大家工作生活中的“标配”,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者,能够“踢人”“禁言”,是区别于普通群聊成员的重要标志,而围绕管理员权限也产生了很多问题。

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踢出“业主群”;记者做行业监督报道,被跑口宣传人员移出微信工作群;家长因质疑老师收礼或者反对其他事宜,而被班主任“踢”出家长微信群……近年来,关于微信群、QQ群等互联网群组群主“踢人”出群而引发的纠纷、维权,时常见诸报端和网络,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有专家表示,微信群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而且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目前并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制。然而,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也必将推进立法层面的进步和道德层面的提升,更好地规范互联网时代人们生活中的行为,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群主行使管理职责。(图 / VCG)

群主“踢人”惹官司

如今,“你被移出群聊”这样的现象早已司空见惯,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具体原因不一,被移出者大多默不作声,但也有敢于较真甚至对簿公堂的。

2019年7月29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宣判。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柳孔圣诉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本案被称为“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

2018年5月31日,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建立了名为“五月花号”的微信群,后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德治成为群主并修改群名为“诉讼服务群”。群里多是平度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柳孔圣被其他律师邀请入群。

成为群主后,2018年6月9日,刘德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言论要弘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该群成立后,群成员之间一直在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并分享各自经验。

2019年1月21日10时03分,柳孔圣在该群内发布关于某司法鉴定所的视频及相关评论,刘德治就此提醒柳孔圣。2019年1月22日20时50分许,柳孔圣在该群内发布其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微博截图,刘德治就上述内容再次提醒柳孔圣。但柳孔圣未予理睬,又与群成员何某发生争执。

经刘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继续发表相关言论。当晚21时许,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2019年2月21日,刘德治将该群解散。

柳孔圣被移出群聊后,以被剥夺了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并在公共场合声誉被严重损害为由,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后认为,被告系本院立案庭庭长,不宜行使管辖权,经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改由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柳孔圣诉称,2019年1月22日晚,其在平度市人民法院建立的“诉讼服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群主刘德治以莫须有的理由移出群聊。其他律师拉他重新入群时,刘德治予以拒绝,致使其无法再次进入该微信群。

柳孔圣认为,刘德治的行为系把法院公共资源当成个人小田地,把服务对象当成管理对象,剥夺了其作为律师应该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其声誉。为此,柳孔圣要求刘德治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刘德治则认为,柳孔圣被移出群聊是群主的个人行为,应驳回其起诉。首先,从该群性质和目的看,该群是个人建立,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孔圣移出群聊,是群主对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其次,刘德治没有侵犯柳孔圣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将柳孔圣移出群聊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提起诉讼缺乏正当性,故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该案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之后,北京、山东、海南等全国各地关于微信群、QQ群等互联网群组群主或者管理员“踢人”出群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不断涌现,比如海南海口一女子被踢出微信工作群怒告同事案、山东济南一业主被物业公司踢出“业主群”案等,这些因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行为产生的新型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新问题。

支持群主管理群组

2020年5月25日,“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被写进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认为这是法院“支持群组内正当管理行为,不让网络社区成为法外之地”的典型案例。

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引领社会风尚的指向标,每一场庭审都是一堂法治公开课,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是一张法治宣传单。在此意义上,本案对于规范互联网群组的运作,有效规范微信群组中网民的行为、正确引领网络空间内清朗有序的风气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意义。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在互联网群组内因移出群组行为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系争议焦点。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群主建立微信群主观上并无过错,行使“踢人权”是为了维持微信群的正常运行秩序,从后果来看也未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损。

“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对刘德治将其移出群组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此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莱西市人民法院在裁决书中表示。

互联网群组是网民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群组使用者通过在线交流信息,启迪思想、温润心灵、陶冶人生,符合广大网民共同利益和美好生活需要。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

网络无限,行为有度。本案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型案件,法院的公开审理和判决再次重申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明确态度:互联网和大数据已深刻融入人们的生活并带来生活品质的提升,共享信息的便利,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工作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使群组内天朗气清、惠风和畅。

司法实践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解散群等行为,应属于社会交往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就本案而言,群主所建微信群是为了交流诉讼、立案等专业问题,此类行为应属社会交往领域,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介入的范围。

为了更加便民,为了信息沟通的通畅性而建立了一个微信群,那么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个交流行为,它不带有任何公权力性质。就本案而言,法院有自己的信息沟通平台和相关的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这些平台发布的信息具有权威性,即便是涉案微信群已经解散了,或者把原告柳孔圣踢出群,并没有造成信息的垄断行为,没有剥夺原告柳孔圣享有公共服务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禁止权利滥用作出了明文规定,而权利滥用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友善”等价值。恰如该案判决所指出的,和谐的社会呼唤自律和理性。因此,期待并相信本案判决及类似的司法裁判能够促进微信群建立起自律、理性和文明的交流互动秩序。

对群众自治给予充分尊重是本案裁决的一大亮点。被告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原告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有专家认为,本案中,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决,已充分表明了支持群主行使管理职责的态度,这种来自司法的肯定难能可贵,对于完善互联网法治、优化互联网生态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互联网,法治从未限制自由,而是托举自治。

立法规范网络行为

在移动社交成为生活方式的今天,通过规则之治为互联网用户提供行为指引,用规则为互联网划出创新与共治的空间,是必须答好的时代课题。

根据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定,对“互联网群组”作出界定,即“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在“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基础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对群主设定了义务,即“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对于群组成员而言,“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等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群主若因管理行为创建了民事法律关系并构成侵权,相关人员也要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因此,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负有监管职责。“你被移出群聊”行为本身,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人合意自治的范畴,法律和法规不会也不可能作出更多更细的规制。群主或群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组事实上的直接管理者,对于群组成员的行为具有管理义务,依据群组赋予的权限发布群规,在群成员违反群规时,依据权限“踢人”“禁言”或者“解散群组”,是依据功能权限对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此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一旦起诉,应该依法驳回。

互联网群组的自主自治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互联网群组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群组成员若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新问题进入我们视野之中。有专家认为,作为一种相对封闭的交流平台,微信群、QQ群、贴吧群等群组建立的目的各异,但其作用皆为群内成员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因此其带有一定的自治组织性。当成员的行为不符合群规时,群主自然享有将成员移出群的权利。同时,成员认为群规并不符合自己的需求,也有自动退群的权利。这既是社交平台的一项功能,也是大家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习惯。

各种群组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而且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目前并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来约束。但是互联网发展也要纳入法治轨道,实践中出现这些问题,也必将推进立法层面的进步,更好地规范网民的行为。

同时,相关部门应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强化网络成员自治自律,引导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坚持正确的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维护好网络空间的天朗气清和生态良好。

专家表示,对于“你被移出群聊”这种琐碎纠纷,无论是群主还是群员都应该更多运用协商机制解决问题。以不正当目的提起的诉讼,既可能构成对别人合法权利的不尊重和伤害,又会加重法院的负担,导致出现“诉累”现象。

“礼之用和为贵。”互联网是亿万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广大网民应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共建亲善友爱的网络绿水青山,凝聚起共治共享的网络同心圆。

文章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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