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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发布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明确表现形式、主要类型​​​​​​​等

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通讯员 孙钰程 陈思琦
2023-09-19 15:5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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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汇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区妇联和区总工会等7家单位共同发布了《上海市徐汇区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以下简称“行为指南”)。

一起医美性骚扰案引发的公益问题

如果医疗美容机构过度诊疗、违规操作,甚至出现“性骚扰”问题,妇女权益如何保障?

2022年12月,徐汇区检察院公益检察室收到本院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一条公益线索: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牙科主治医师蒋某某利用医美人员对医生的信任,采取非必要的身体检查对一女性求美者实施猥亵。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禁止从事医疗及相关工作。

案件的刑事部分判决了,但公益检察要解决的问题才刚刚显露。徐汇区现有社会办医疗美容机构数量多、分布广、执业医师群体大,然而大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尚未建立性骚扰防治制度,具有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此,在听取医学专业“益心为公”志愿者关于过度诊疗行为认定标准及相关医疗纠纷的意见后,徐汇区检察院公益检察团队决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个案出发,加强溯源治理。2023年2月3日,徐汇区检察院正式将该案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办理。

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加强行业监管

2月6日,徐汇区检察院启动“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专家咨询”程序,邀请了对企业性骚扰防治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志愿者以及有关部门共同对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开展调查。经现场询问并查阅涉案医疗美容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证实该机构在蒋某某强制猥亵案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情况后,“益心为公”志愿者结合企业潜在的性骚扰防治法律风险,向该医疗美容机构系统阐述了管理要点与合规建议。

4月27日,徐汇区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涉案医疗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同时推动区域内相关行业构建防治性骚扰的规章制度,通过组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妇女权益保障意识。

6月14日,徐汇区检察院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涉案美容机构整改工作评审会,联合“益心为公”志愿者中的政协委员、律师和徐汇区质控中心的专家共同组建评定工作组,经过各方全面检查、评估,一致认为涉案医疗美容门诊部已经整改到位。

目前,涉案美容机构针对工作中暴露的相关问题,已进一步强化了内部人员管理,建立了性骚扰防治管理制度,并于机构内显著位置张贴。休息区内,也摆放了相关妇女权益保护手册,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护宣传。

聚焦调查研究:引导全行业建章立制

为更加全面了解易发生性骚扰的场所,及现有预防和救济机制有哪些不足,为类案治理及有关机制的草拟提供科学参考,在督促涉案美容机构进行整改的同时,徐汇区检察院以性骚扰防治为议题,制作了电子调查问卷,发动热心于妇女权益保障的“益心为公”志愿者进行转发,深化调查研究。

在调研结果的参考下,徐汇区检察院携手“益心为公”志愿者分别围绕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性骚扰防治与用人单位法律义务等主题,为14家医疗机构及103名医疗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开展了专业培训,并要求以上单位依法建立性骚扰防治制度,运用法治方式,共筑防治性骚扰“防火墙”。

与此同时,6月26日,徐汇区检察院与区卫健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强涉医类案件行政监管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的意见》。

9月19日,徐汇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区妇联和区总工会等7家单位共同发布了行为指南。

澎湃新闻记者从徐汇区检察院获悉,该《行为指南》以《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相关法条为法律依据,开宗明义地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与主要类型,并详细列举了防治性骚扰制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明确了相关机关、企业、学校都要从宣传教育、建立预防性骚扰机制、营造防范性骚扰环境、定期开展培训、增强性骚扰防范意识等五个方面,提高性骚扰预防和教育意识。旨在重点指导辖区内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规范和可操作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切实落实防治性骚扰的法定责任,避免或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该《行为指南》主要适用范围是辖区内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公交、地铁、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的性骚扰防治可参考。

附 :《上海市徐汇区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部分内容

(一)定义

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本质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使当事人受到冒犯、胁迫、羞辱,导致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环境。其构成要件:

一是行为具有性本质的内容;

二是行为是违背受害人主观意愿、不受欢迎的;

三是该行为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给受害人造成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二)主要表现形式

性骚扰主要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形式:

1.言语形式的性骚扰:(1)当面评论一个人身体的敏感部位;(2)不受欢迎的性挑逗;(3)与性有关的下流的笑话;(4)其他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

2.文字形式的性骚扰:多次发送带有淫秽、污辱内容的信件、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

3.图像形式的性骚扰: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形式发送或展示色情图片和物品。

4.肢体形式的性骚扰:(1)不受欢迎的肢体接触——包括拍、捏、抚摸、亲吻、搂抱、爱抚或者不恰当地触摸敏感部位;(2)要求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3)使用与工作相关的威胁或奖励要求性支持;(4)对他人做出猥亵动作,甚至暴露其性器官等。

(三)主要类型

1.条件交换型性骚扰。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实施者利用权力、地位等优势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

2.敌意环境型性骚扰。骚扰者出于性方面的原因将受害人置于敌意、不友好或无礼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中的行为。

(四)不构成性骚扰的情形

1.基于双方自愿的交往、约会;

2.不经意地偶然身体接触;

3.偶然或孤立的性语言;

4.其他社会和文化上可接受的言语或行为。

    责任编辑:鞠文韬
    图片编辑:李晶昀
    校对:施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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