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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刘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纠纷
【案情简介】
刘某与陈某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达成如下离婚协议:“4岁的婚生子小张归母亲王某抚养,刘某和陈某婚后购买的房产赠与小张所有”。但离婚后刘某因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21年刘某突然变卦,提出要撤销自己的房屋赠与行为,如果陈某不配合还将向法院起诉。双方就此产生矛盾,陈某遂到招远市温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调查与处理】
收到调解申请后,招远市温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组成调解小组对其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小组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在本案中,刘某和陈某之间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等情形,应认定其协议的有效性。其次,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因此本案中刘某对小刘的房产赠与不能随意撤销。
招远市温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了解,了解了一下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想法和对赔偿的心理底线,并通过讲道理、摆事实对他们双方的矛盾进行了心理疏导。在了解了他们双方的底线之后,又采取了“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对他们的矛盾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态度一开始非常激动,各执一词,争吵激烈,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些缓和,但仍没有退步的意向,后又经调解员继续做思想工作,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双方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的提出自已的想法。
人民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经多次商讨后,刘某放弃撤销赠与并与陈某约定日期过户房产。8月26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当事人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可以看出,原则上在房产未发生权属变更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房产赠与协议的,且法律是赋予了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对重新分割财产的权利。如果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法是可以撤销的,并且在不动产在赠与行为完成前,产权所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同样也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在本案中,刘某和陈某之间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等情形,应认定其协议的有效性。其次,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因此本案中刘某对小刘的房产赠与不能随意撤销。
【典型意义】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之间除了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以外,还掺杂着财产利益的考虑,也不排除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同意迅速离婚而在财产处分方面做出大幅度的妥协和让步。如果在离婚协议中以财产引导夫妻一方达到离婚目的后,又以其他理由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既忽视了离婚协议的一体性,又违反了诚信原则,必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丨供稿: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原标题:《以案释法案例:刘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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