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槐法案例丨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3】166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伤,责任谁来承担?存在多个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如何划分各方责任比例?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刘梅法官审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张某跟着方某至某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开渣土车,工作时间为晚上21点至凌晨4点。2021年6月20日凌晨4点,张某在停车场停放渣土车,下车时摔伤,被送至医院救治。方某将一天的工资转给张某儿子账户。因赔偿事宜产生争议,张某将方某、涉案车辆所属公司甲公司、该工程的运输单位乙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78920.5元。
方某辩称,其仅是作为介绍人,将张某介绍给马某开渣土车,当天的工资亦是马某先向其转账,其并非雇主,故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任何责任。
甲公司未答辩,亦未到庭。
乙公司未到庭,但提交答辩状称其并非原告所称的履职单位,其与甲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故要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如何确定及各方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系因张某在下班后,因夜间工作导致疲劳意识不清的情况从涉案车辆下车时,不慎从驾驶室跌落受伤引起,根据双方庭审陈述以及证人陈述,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张某的摔伤与自身状态有重要的关系,而跟车的小张(张某之子)跟车目的就是提醒张某的安全,故本院认定张某对于摔伤应当承担50%的责任。张某并非甲公司司机,系方某临时雇佣,显然甲公司对自己公司车辆存在严重的管理过失,故甲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40%的赔偿责任。虽然方某辩称,实际雇佣人为马某,并非本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也未向本院提供马某的身份信息,故对于方某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方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10%的赔偿责任。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乙公司在其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核定张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后,按照上述比例依法判决了被告甲公司、方某的具体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方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后果有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等原因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引起,需分析各方当事人在损害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予以综合认定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受伤与其自身状态有重要关系,其对事故的发生自身具有过错。甲公司作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人,对自己公司车辆存在严重的管理过失。而方某虽辩称自己仅为介绍人、并非雇佣者,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查明张某由方某带至涉案场所参加运输工作,工资亦由方某转入张某儿子的账户,结合当事人及证人陈述认定张某系方某临时雇佣。最终,法院依据各方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各方责任比例。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撰 稿丨李文筱
© 本案例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