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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活垃圾立法草案提交人大审议,混运垃圾最高可罚十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 李佳蔚
2018-09-25 18:3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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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进生活垃圾管理立法迈出重要一步,立法草案已提交上海市人大审议。

9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和解读,并听取了审议意见报告。

《条例(草案)》共九章五十六条,将目前上海实施的“四分类”予以固化,进一步强调垃圾源头减量,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还提及减少快递包装物的消耗等。此外,对严重影响分类质量的投放和收运行为,设置了罚则,混运垃圾最高可罚10万元。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确立管理目标:国务院《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上海等46个重点城市于2020年底前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条例(草案)》重点围绕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提出分类规范,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同时,将管理范畴向两端适当延伸,对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予以进一步推进。

明晰条块管理职责: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一是市级层面,市绿化市容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同时,明确市发展改革等多部门发挥协同作用。二是区级层面,区政府负责所辖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绿化市容部门承担具体推进工作。三是街镇层面,明确街镇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等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进一步明确源头减量措施:《条例(草案)》从生产、流通、消费、办公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包括生产环节遵守清洁生产规定和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流通环节实行果蔬菜皮减量和限制过度包装,消费环节倡导可循环利用产品的使用和闲置物品的交易,以及办公环节实行绿色办公、绿色采购等。

同时,《条例(草案)》重点针对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这一方向,形成了若干具体规范。对于快递包装物减量问题,《条例(草案)》主要通过制定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快递企业使用电子面单和中转箱等措施,减少快递包装物的消耗。

强化设施落地,推进“两网融合”:既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规范,又强化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要求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并强调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同时,通过绿化市容部门推进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建设等措施,加快实现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的兼容共享。

明确基本分类标准:《条例(草案)》将“四分法”予以延续和固化,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干垃圾和湿垃圾。

细化收集容器设置要求: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并合理布局设置位置。此外,结合实践经验,《条例(草案)》对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道路、商场等公共场所等三类区域,作出了细化的设置规定。

规范分类投放行为:明确四类生活垃圾应当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此外,对于实践中易发生的、严重影响分类质量的部分混合投放行为,包括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以及干垃圾与湿垃圾的混合投放,专门予以明确禁止,并设定了对应的罚则。

严格实行分类收运:《条例(草案)》重点从三个方面对分类收运进行规范:一是分别明确了四类生活垃圾的具体收运方式;二是落实责任人的具体职责,要求责任人配置分类驳运机具,进行分类驳运,确保交付给收运单位的生活垃圾符合分类要求;三是收运单位配备分类收运专用车辆、船舶进行收运和中转,严禁将四类生活垃圾混同,或者与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混同。针对违反分类收运规定的行为,《条例(草案)》同步设定了罚则,除了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收运单位的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实行无害化处置,促进资源化利用:在末端处置环节,《条例(草案)》明确有害垃圾和干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置,可回收物和湿垃圾实行资源化利用。其中,干垃圾的无害化处置方式除了焚烧外,还包括填埋。同时《条例(草案)》明确,本市将逐步减少干垃圾的填埋处置量,直至不再采用填埋处置方式。

《条例(草案)》设专章明确资源化利用要求,主要包括:一是从整体上,鼓励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生活垃圾再细分,提升资源化利用效率;二是对于可回收物,侧重于强化政府部门在拓宽回收方式、编制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等方面的推进保障职责,多举措健全回收利用体系。

完善社会动员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在动员上,《条例(草案)》规定了一系列推进措施,比如,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赋予街镇和相关部门以此为抓手,支持社会主体参与生活垃圾具体处理活动。此外,实行正向激励,促进和激励全民生活垃圾投放良好习惯的形成等多项措施。

而在监督上,一方面设计了分段监督机制,即包括产生单位和个人、责任人、收运(转运)单位、处置单位在内的生活垃圾参与主体,应当对各自相邻环节是否符合分类要求进行监督;同时,对违反源头减量相关要求以及违反分类投放、驳运、收运、转运和处置要求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编辑:郑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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