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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领证的新娘

2023-09-26 17: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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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一件婚事,一些人如获至宝,一些人视同儿戏。近日,沙道沟法庭受理一起涉及恋爱欺诈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一段危险的关系

“法官,我被人骗了。”法庭刚开门,一位当事人便急忙通过安检走进接待室,“怎么回事?别着急,你坐下来说。”在法官的引导下,小李开始讲述自己被骗的经历。

2021年,小李与小花经媒人介绍相识、相恋,随后小李按照农村习俗给女方支出大小彩礼款项合计十余万元,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奇怪的是,小花一直不肯配合小李去领结婚证,今年上半年又突然离家出走,与小李断了联系。为寻找妻子的下落,小李前往派出所报案,结果却得知,早在三年前,小花就与他人领取了结婚证。

在家人的陪同下,小李向沙道沟法庭提交了起诉状及所有的证据材料。“好的,情况我们已经了解了,我们会尽快联系她。”法官说到。

逐渐明朗的案件

小李及其家人离开后,工作人员开始着手联系小花及其父母,但电话一直未能接通。通过多方联系,法官得知了小花的家庭住址,于是前往小花家中了解案件情况并送达应诉文书。

在小花家中,法官见到了小花的父母。据小花父母说,女儿在外务工,因此一直没有回乡。通过进一步交谈,法官发现小花父母与小李的陈述,在多个细节上都有较大出入。为尽快化解双方的矛盾,临走时法官再三交代要求女方父母将此事转告给女儿,第一时间联系法庭。但过了几日,小花仍然不接电话,也未主动联系法庭,法庭工作人员遂多次向小花发送短信,讲明利害关系,最终,小花回复了工作人员的短信。

工作人员与小花的部分短信

开庭当天,小花及其家人一并来到法庭。双方一见面,彼此情绪都很激动,法官遂采取“单独谈心,个别劝解”的方法,对男女双方从法理情理方面进行沟通,平复双方情绪。通过双方转账记录核对,经法庭组织调解,最终女方及父母愿意给男方退还彩礼,分期支付。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按照农村习俗,订立婚约时往往要求一方给对方一定财物,该部分财物即被称为“彩礼”。彩礼包括但不限于礼金、贵重首饰、见面礼、打发钱等,给予金额或价值较大的名目均可计入彩礼范围。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女方已经与一方领取结婚证,再与另一方举行婚礼,收取彩礼,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应当归还。

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确定彩礼返还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根据个案,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综合来评定彩礼的范围。但男女恋爱期间,为促进感情,表达情意,赠与的小额财物不宜认定为彩礼。

供稿|沙道沟人民法庭

原标题:《不愿领证的新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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