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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一字之差”需谨慎

2023-10-08 17:3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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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在2022年秋冬之际与同乡的李某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达成收购玉米桔的协议,商定的价格是每吨400元,并给付3000元定(订)金。蔡某要求李某将玉米桔晒干并聚堆。此后,因为雨量频繁,玉米秸迟迟未能晒干,李某几次催促,但蔡某以玉米桔未干为由拒绝收购。转眼到了入冬耕地的时节,因为急需在入冬前将地耕完,李某无奈之下将玉米桔卖给了别人。看着商定好的玉米秸被卖掉了,蔡某一气之下找到李某索要定(订)金。因协商未果,蔡某将李某诉至承德县法院头沟法庭。

头沟法庭庭长胡馨与特邀调解员林凤祥共同对此案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就定(订)金能否返还的问题争论不休。李某认为是蔡某没有及时收购玉米秸,属于违约在先,应该对自己进行补偿,定(订)金不能全额退还。蔡某则认为李某擅自将玉米秸转卖他人,应该将事先支付的定(订)金全额退还。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法官就“订金”与“定金”的区别进行了详细释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退还了蔡某三分之二的定(订)金。

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定金”与“订金”是交易活动中很常见的两个名词。也正因为常见,所以二者的差异也容易被忽视。“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是天壤之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见,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则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以此提高违约成本,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关于“订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的性质,不执行“定金罚则”。

本案中,蔡某和李某口头达成了收购协议,对于提前交付的3000元钱也没有明确约定其性质,发生争议后,双方各持己见,故无法判定是定金还是订金。协商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退还了三分之二的钱款。

法官提醒,在日常的交易往来中,尤其是涉及金额较高的情况下,在达成合同或协议时,是否要适用定金条款,务必需要谨慎考虑,并尽量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既可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承德县人民法院新媒体中心出品

原标题:《定金?订金?“一字之差”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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