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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丨被殴打后引发自身原本存在的疾病,能否要求打人者承担治疗费?

2023-10-08 19: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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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3】173

二人发生争执,被殴打者自身存在严重的发作性胸闷疾病,被殴打后感到身体不适住院治疗,住院治疗费该由谁承担?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刘扬军法官审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7日12时许,村民王某因琐事与赵某发生口角,王某用脚踹了赵某腰部一下。报警后,派出所认定王某殴打他人违法行为成立,给予王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赵某被打后开始出现胸闷,前往医院治疗,住院7天花费住院治疗费1.4万元。现赵某将王某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其承担住院治疗费的损失。

王某辩称,赵某住院是其自己身体原因,与殴打行为无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王某的行为与赵某住院治疗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是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王某与赵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对骂,后王某用脚踹了赵某腰部一下,赵某倒坐在地上,王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关于王某的行为与赵某住院治疗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赵某主张系由于王某的殴打行为导致其住院,王某对此不予认可,经审查本院认为,赵某的住院初诊情况记录显示“发作性胸闷2年余,加重1天”,说明赵某自身存在严重的发作性胸闷疾病;王某与赵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未采取合情合理的方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而采取了对骂的方式,王某还用脚踹了赵某的腰部一脚,虽然双方的对骂程度和踹一脚对一般人来说并不会造成巨大的伤害,更不会发展到住院治疗的程度(赵某的检查治疗中也没有发现腰部或臀部受伤),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赵某的住院治疗行为与本次吵架之间存在直接的、完全的因果关系,但由于赵某自身存在一定的疾病,双方的对骂行为和踹一脚的行为会加重赵某的病情,与赵某的住院治疗等存在一定的关系,对于赵某的损失王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由王某对于赵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赵某医疗费7000元。赵某不服,上述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因打架引发了自身原本患有的疾病,要综合病历、诊断证明、参与度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问题。如果所治疗的疾病与殴打行为毫无因果关系,则无需赔偿;如果所治疗的疾病与殴打行为有因果关系或存在诱发原因,还是要依过错责任及参与度情况承担责任。本案中,赵某自身患有发作性胸闷 2 年有余,后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且被王某用脚踹了腰部一脚,病情加重入院治疗。结合上述事实可知,赵某遭受的人身损害与王某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根据本案案情及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王某应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撰 稿丨李晨烁

© 本案例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被殴打后引发自身原本存在的疾病,能否要求打人者承担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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