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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系列宣传六】10月10日开始打印准考证!还有你们需要知道的考试要求

2023-10-08 18: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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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别没多久的考生们:2023年主观题考试即将来临!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将于2023年10月15日(周日)9-13时举行。为做好考生考试服务保障,小编特整理打印准考证、疫情防控、考试纪律等政策信息,以助各位忙碌备考的小伙伴们可以顺利应考。

01

考试时间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终于要来了!对于一直坚持备考的各位小伙伴们来说,接下来有一件重要的事情需要及时了解的——考试时间!主观题考试将在下周日即10月15日上午9:00-13:00举行,考试时间为240分钟。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考生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及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搜狗全拼输入法、QQ全拼输入法、谷歌双拼输入法、搜狗五笔输入法(86版)、极品五笔输入法(86版),考生使用其中一种输入法作答。考试系统不支持手写板、语音等辅助输入设备与软件。

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考生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考生在计算机上查阅。

02

准考证打印

根据司法部2023年第10号公告,主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考生可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使用报名时的身份证号和密码从考试服务页面登录,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温馨提醒:考生如忘记登录密码,请及时联系我们的工作人员申请重置密码。(咨询联系电话:0750-3887865、3887880)

03

模拟答题系统上线

为便于广大考生适应计算机化考试答题方式,熟悉计算机化考试答题要求,司法部已于2023年9月28日上线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考生可登录司法部官网(www.moj.gov.cn)进行模拟演练。

04

疫情防控

根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的有关防疫要求,结合江门考区实际,请应试人员配合做好个人健康防护及疫情防控措施。

倡导“应试人员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应试人员于考前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和个人防护,保持合理距离。考试前,应试人员建议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出示本人身份证、准考证进场,倡导全程坚持佩戴口罩,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做好入场核验。应试人员如考前出现身体异常状况的,请及时向江门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报告,并配合做好有关防疫要求(咨询联系电话:0750-3887865、3887880)。

05

考试纪律

我们先来看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部分规定: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四)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

(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

(九)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二)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五)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实施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纪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将违纪违法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移交处理。

第十条(第二款)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失信档案和信用记录披露、查询制度,记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对处以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二年内或者终身禁止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秩序良好的应试环境

是我们全体考务工作人员的责任

也是每个考生应尽的义务

请大家诚信应考,走好法律职业的第一步!!

【考务提示】

近期,我们将陆续发布相关考试政策及考点考场信息。获取渠道是:“江门司法”微信公众号,建议及时关注。

唠叨的小编今天就讲到这里

期待10月15日与各位相见

提前预祝各位考生

顺利应考!

考的全会!

打字神速!

二轮必过!

来源、撰稿:律师工作管理科

原标题:《【法考系列宣传六】10月10日开始打印准考证!还有你们需要知道的考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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