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吃玻璃渣成“生财之道”?一对男女敲诈沪上9家餐厅双双获刑

胡蝶飞/上海法治报
2023-10-09 10:51
浦江头条 >
字号

一男一女在沪上一家知名连锁火锅店内用餐,竟吃出了玻璃渣,还划破嘴?

店家报警后,民警到场发现,这俩人前几天在附近另一家餐厅也吃到了异物……同样的玻璃碎渣,同样的敲诈方式,陈某某、姜某某通过这样的“苦肉计”,先后“碰瓷”勒索沪上9家知名连锁餐厅,索得“赔偿”近万元。

10月7日下午,两人双双站上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席。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陈某某、姜某某均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刑罚。记者在现场看到,旁听席上,陈某某年迈的母亲泣不成声。

偶然吃到玻璃渣,竟成“生财之道”

“有一次我们在一家饭店里吃饭时,真的吃到了玻璃碎渣,也获得了赔偿。”法庭上,姜某某如此陈述。不曾想,一次偶然的事件,竟萌生出“生财”的歪心思。

“来看看,你们菜里吃出了什么,嘴都划伤了!”2023年3月30日中午时分,沪上一家餐厅内,一名正在用餐的女客人从嘴里吐出来一块玻璃碎渣在餐盘里,男客人却并不惊慌,反而第一时间拿出手机拍下“证据”,并叫来工作人员开始大声理论,扬言不赔偿便要投诉或曝光......当庭播放的一组视频证据,显示的正是陈某某、姜某某其中一次敲诈勒索的场景。当天,两人通过此种方式共敲诈勒索餐厅2200余元。

据姜某某供述,玻璃碎渣来自酒店房间摔碎的玻璃杯,每次出去吃饭的时候,她会将玻璃碎渣事先放在裤兜里,进餐厅前再取出含在嘴巴里。“我把菜放进嘴里,跟玻璃渣一起咀嚼,嘴巴划破出血了,他(陈某某)就负责跟店家谈赔偿。”姜某某说。

多家餐厅工作人员提供的证人证言均显示,陈某某在与店家谈赔偿时,“声音很吵,影响店内其他客人用餐,对店内正常营业秩序产生了影响。”也有店家提出要送医检查,却遭到两人拒绝。

据检察机关起诉,2023年3月30日至5月16日期间,1993年的姜某某与1975年的陈某某事先预谋,在沪上多家餐厅吃饭时,假装在饭菜中吃出异物,以扬言要拨打12345平台或到食药监投诉、曝光店家等手段相威胁,要求店家免单并赔偿200-2000元不等,先后“碰瓷”敲诈勒索9家知名连锁餐厅,非法索得9000余元。

“我一开始不知道,后来才知道的。”“大概吃到3、4次(玻璃渣)之后,我怀疑过是不是她自己带的。后来我也就默认了,配合她。” 法庭上,陈某某矢口否认自己有事先预谋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玻璃碎渣是我制作的。”“但他每次出去吃饭之前就会说,不要再吃到玻璃渣了。”但在姜某某看来,这句话其实是在暗示她,继续敲诈索要赔偿。一般店家会将赔偿款微信转给陈某某,陈某某留下一小部分,大部分转给姜某某。

据悉,两人均无工作,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截至案发,大部分敲诈勒索得来的钱款已被二人挥霍一空。

先后敲诈勒索9家餐厅,双双获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共同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某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陈某某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对犯罪基本事实是认可承认的,应认定如实供述。且庭前其女儿也已代为缴纳罚金。“恳请法庭给陈某某一个机会,对其予以宽大处理并适用缓刑。”

对此,公诉人当庭回应:庭审过程中,陈某某矢口否认其有敲诈勒索主观故意,对于与姜某某预谋,陈某某也并不认可,坚称是三四次敲诈之后才知道实情。但当庭播放的被害单位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陈某某第一次时已经知情。“陈某某自始至终并未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甚至一直把自己放在‘被动’的角色上为自己辩解开脱。”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某并不构成坦白,不同意对陈某某认定如实供述,也不同意对其适用缓刑。

姜某某辩护人辩称,姜某某法治意识淡薄,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全额退赔,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陈述时,陈某某泣不成声:“希望法庭看在我父母年迈,孩童尚小的份上,给我一次机会,从轻处罚。”

最终,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宣判:陈某某、姜某某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原题为:《沪上9家知名餐厅都吃出玻璃渣?一对男女屡施“苦肉计”,判了!》)

    责任编辑:鞠文韬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