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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法审案•小案不小办专辑】不同意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需要承担维修费用吗?
基本案情
杨某某和崔某某同系高唐县某小区住户,杨某某住顶层五楼,崔某某住一楼。1号楼共5个单元,有10户顶层住户,除1户外,因楼顶漏雨,包括杨某某在内的9户业主共同于2021年10月份在各自的楼顶安装了轻钢瓦楼顶,各户根据楼房对应的面积支出了维修费用,其中杨某某支出了8223元。维修前杨某某向楼下四户业主告知要维修楼顶并要求各自拆除太阳能,但并未与楼下业主协商维修方式、维修价格、每户分担金额等具体事宜。维修后杨某某要求楼下4户每户承担1000元费用,部分业主支付了该款。崔某某不同意支付,其理由为:根据法律规定,筹集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过业主表决同意。杨某某在维修之前没有与其他业主协商,也没有经过其他业主同意,其无权向其他业主收取维修费用。楼顶漏水是因自然老化引起,其他业主没有过错。楼顶漏水可采用烫顶的方式维修,杨某某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和需求而安装轻钢瓦房顶,轻钢瓦房顶对楼下造成了安全威胁,且其他业主无法再在楼顶安装太阳能,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杨某某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为业主共有权纠纷,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维修楼房屋顶的费用,应由共有人共同分摊。但杨某某在维修前应与其他业主协商,其未协商即进行维修,剥夺了崔某某等业主的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杨某某对此存在一定的责任,应自行承担一定的维修费用。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本案所涉楼顶属于其覆盖下的5户业主专属部分,杨某某在楼顶漏水的情况下,对楼顶进行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用,崔某某等其他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但杨某某在维修前未与其他业主协商,剥夺了崔某某等业主的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致使双方之间对于维修花费产生争议,是形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杨某某对此存在一定的责任,应自行承担较多的维修费用。综合全案案情,酌定由崔某某承担1000元维修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崔某某向杨某某支付楼顶维修费1000元;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
该案系一起因楼顶修缮引发的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件,案件在认定楼顶属于同单元同侧业主共有部分,楼下业主对楼顶负有维修义务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应保障其他业主的选择权等权利。该案分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标的额虽小,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案件对同类纠纷有一定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作用。
朱大可朱大可,男,中共党员,现任高唐县人民法院鱼丘湖法庭法官。
不同意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需要承担维修费用吗?今晚在聊城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首播周一晚上18:16;
重播周一晚上20:40,22:26;周二10:13 ;16:30
文字:朱大可
原标题:《【高小法审案•小案不小办专辑】不同意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需要承担维修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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