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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检察15名逃犯最后一位归案受审,检察长出庭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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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9日,松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游洪院长担任审判长。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吴才文检察长、熊劲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此前,张某某潜逃,松溪检察院对其追逃整整五年。

诉讼经过
壹
“这几年我东躲西藏,没睡一天好觉,我以为再躲几年你们就会把我忘了,没想到躲到最后还是被抓,逃跑的时候还把腿给摔断了,落了个人财两空!”面对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懊悔不已。

随着张某某的归案,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在职能转隶前夕,圆满完成了“清网行动”的收官之战。
“自2004年以来,松溪县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关于追逃追赃工作的部署,采取积极措施,扎实开展追逃工作,随着张某某的落网,该院成功将15名在逃人员陆续全部抓回。追逃是一项考验恒心的工作,半夜三更驱车几十公里实施抓捕是家常便饭的事。”曾参与抓捕工作的法警大队大队长马麟感慨道。

案件事实:
2009年11月,松溪县茶平乡铁岭村上铁岭自然村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至松溪县松源街道南门村“金厝垅”地块。2009年11月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茶平乡铁岭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及移民理事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在搬迁落户合同签订、地价和青苗赔偿款协商及坟墓迁移等方面给予相关人员支持,以干股的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31.8万元。
2018年9月29日,松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游洪院长担任审判长。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吴才文检察长、熊劲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庭审前退清全部赃款,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检察官释法

(一)村民小组组长为何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一般人的概念中,只有国家公职人员才会犯上受贿罪。而在本案中,张某某只是一个村民小组的组长,为何也会犯受贿罪?
受贿犯罪分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就是一般观念的受贿罪),另一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外在表现形式包括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等归个人所有。根据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此外,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也属于本罪的主体范畴。
(二)村主任、村民小组组长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以下工作: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上述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村民小组组长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范围。村民小组长协助基层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是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这一过程中如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系在处理村集体自治性事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故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什么是干股型受贿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检察官提示
叁
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所以,莫要触犯国家法律,一旦触犯国家的法律,不管跑到天涯海角,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近年来,司法机关开展了清网行动、天网行动、猎狐行动,一系列追逃行动在坚持“有逃必抓、除恶务尽”原则的基础上,对在逃人员发起了凌厉攻势,取得显著战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是从来都不会缺席!唯有主动归案认罪伏法才是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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