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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大队关于治理流动摊贩违规经营的提示
关于治理流动摊贩违规经营的提示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商铺门店占道经营既影响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又会阻碍交通,造成安全隐患。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方便流动摊点经营,城区内统一规划了9处集中售卖区,请流动摊贩依规进入售卖区售卖。对不听劝导、屡教不改的违规行为,县城管大队,栗乡街道办事处和兴城镇执法队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带动身边家人、朋友,主动做到不占道经营、流动售货,不在路边购买商品,避免交通、食品安全隐患。让我们携起手来,为优化人居环境和出行环境贡献力量!
县城管大队
2023年10月12日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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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县城管大队关于治理流动摊贩违规经营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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