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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化日|榆林法院在行动~
古生物化石是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对研究生命起源和生物演化等自然科学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2017年,国际古生物协会向全球古生物科研科普机构发起号召,将每年10月11日定为“国际化石日”,旨在加强公众对化石的了解和认识,保护珍贵的化石资源,今天是第7个“国际化石日”。
厚重的黄土高原,沟壑纵横,古生物化石星罗棋布。“龙骨、土牛骨”是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俗称,因其入药止血的作用,在“黑市”收购的价格较高,受到不法分子的格外“青睐”。2019年9月17日,榆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首起非保护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件,该案也是我市缴获古脊椎动物化石最多的案件,开启了陕西全省打击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古生物资源的先河。
2021年4月28日,榆林中院组织榆林文研所、榆林市公安局、榆林市检察院、榆阳区公安局召开榆林市古生物化石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共商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之策。
2021年9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市打击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犯罪案件做出指导,肯定了榆林法院的做法。对榆林中院上报的高某某、马某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一案的定罪量刑以及鉴定等问题予以答复,为我市统一规范打击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2022年4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联合打击惩治防范古生物化石犯罪工作机制》,主要针对陕北地区盗掘古生物化石案件频发的态势,进一步增强联合打击、惩治、防范古生物化石犯罪工作合力,确保我省古生物化石安全。榆林法院的司法实践和榆林中院前期的调研成果为推动和促进联合机制的建立起了积极作用。
2023年8月16日,首个全国生态日,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我市涉案人数最多的郝某某等37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入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截止2023年9月底,榆林法院共审理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犯罪案件19件110人,认定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7293公斤,遍布我市榆阳区麻黄梁镇、上盐湾镇、大河塔镇、清泉乡,府谷县老高川镇、大昌汗镇,定边县油房庄乡,子洲县槐树岔乡,横山区石窑沟镇、高镇,靖边县张家畔镇,米脂县姬岔乡等多个乡镇。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决遏制我市盗掘古生物化石案件频发态势,提高群众的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古生物化石安全,共同守护好古生物化石资源,值此国际化石日之际,榆林中院选取三件有较强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例予以发布。
一、杨某等12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杨某经多方打听到榆阳区麻黄梁镇某地有“龙骨”后,从宁夏吴忠市同心县驾车来到榆林,先后雇佣被告人康某某等11人挖掘“龙骨”。2019年4月1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杨某为首的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12名被告人,并在其租住的村舍中缴获疑似古脊椎动物化石,经称量共计1298千克。经鉴定为古脊椎动物化石,属于新近纪中国北方常见的三趾马动物群种类,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裁判结果】
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等12人违反国家有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制度,明知是古脊椎动物化石而进行盗掘,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依法判处杨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首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刑事案件,开启了我省运用刑罚手段打击盗掘一般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先河。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挖掘。大肆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不仅破坏了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的完整性,不利于此类不可再生自然遗产的继续保存和考古研究,同时严重破坏了当地植被和生态环境。该案的办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惩戒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提高了案发地群众对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意识,并辐射影响周边地区合力打击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行为。
二
、高某某等5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马某某等4人携带小推车、小发电机、电锤等工具在定边县油房庄乡某地山沟底挖了一条四十余米的洞穴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2020年6月17日,定边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高某某查获,并从其家中查获疑似脊椎动物化石130千克,疑似化石粉沫245千克。经自然资源部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鉴定,涉案疑似脊椎动物化石为马类动物门齿、偶蹄类动物的单块距骨、哺乳动物破碎肢骨及下颌残块,属于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现已非常破碎。
【裁判结果】
定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制度,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古脊椎动物化石而结伙进行盗掘,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榆林辖区法院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件受理数量的增加,为规范执法,统一认识和裁判尺度,榆林中院将该案上报到省法院请示,省法院对司法实践中盗掘“龙骨”是否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和鉴定资质等问题予以指导。
关于涉案化石的鉴定机构问题。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其中包括对有关部门查获的古生物化石等出具鉴定意见,因此,上述机构为对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的法定鉴定机构。关于“龙骨”是否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第3款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本案被告人组织多人以破坏性手段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查获数量较大,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在办理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犯罪案件中,应严格按照《刑法》第328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相关规定具体适用。
三
、郝某某等37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合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被告人郝某某在靖边县张家畔镇某处土场挖土过程中发现了“土牛骨”(古脊椎动物化石),便与收购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被告人顾某甲取得联系,二人商定由顾某甲联系、雇佣挖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人员,郝某某提供住宿、挖掘工具、车辆接送等。之后被告人顾某乙等35人陆续来到靖边县挖掘古脊椎动物化石。2020年12月4日,该团伙被抓获,在郝某某住宿地点查获古脊椎动物化石30袋1293.5公斤。经鉴定:属于新近纪中国北方常见的三趾马动物群种类,包括萨摩麟、祖鹿、羚羊、大唇犀以及其它食草类和食肉类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4月委托陕西省矿产地质调查中心对该地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陕西省矿产地质调查中心根据委托编制了《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某地古生物化石产地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估算盗洞回填费用预算6.76万元,标识牌设计和制作费用预算3.75万元,标识牌树立费用预算0.2万元。
【裁判结果】
靖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等37人结伙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郝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改变了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的完整性,而且粗放式的挖掘方式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和植被,加剧了水土流失,对古化石产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决郝某某等37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古脊椎动物化石产地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共计10.7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市参与人数最多的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案发后,司法机关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文物保护部门共同对案发地生态环境恢复进行了评估、规划,划定了保护范围,对盗掘时形成的盗洞进行了回填处理,将破坏的土壤环境恢复原状,同时也避免了盗洞未填平使古化石继续氧化,及时止损。人民法院正确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落实了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根据各被告人犯罪行为及情节及对古化石的侵害程度,统筹考量各被告人的刑事、民事责任,实现了惩戒犯罪与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体现了现代化环境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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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际石化日|榆林法院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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