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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修改发审委办法征求意见:委员人数拟减半至35人

澎湃新闻记者 林倩
2018-09-30 22:0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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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证监会就《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改主要有四个方面,包括调整发审委人员结构,将发审委人数由66人改为35人;强化发审委委员监督管理;增强审核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优化发审委工作流程。

这已经不是监管层第一次修改《发审委办法》了,2017年,证监会对《发审委办法》进行修改,着力强化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制度运行监管。2017年对《发审委办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委员遴选、建立发审监察机制等方面。

证监会认为,第十七届发审委履职以来,证监会在完善发审委工作流程机制和人员管理上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为了将相关经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发审委运行体制机制,强化发审委队伍建设,更充分地满足发行审核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发审委制度。

发审委人数由66人改为35人,取消部分委员可以为专职的规定

现行《发审委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发审委委员为 66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目前任期届满的第十七届发审委是证监会于2017年9月30日聘任。一共包含63名发审委委员,其中42人为专职委员,21人为兼职委员。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考虑到固定的委员人数难以适应动态变化的工作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发审委组织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有必要设定一定的弹性调整空间;同时,兼职委员难以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审核工作。

综合前述两点考虑,征求意见稿将《发审委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审委委员为35名,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证监会称,调整发审委人员结构,提高发审委结构的科学性。将发审委人数由66人改为35人,证监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取消部分委员可以为专职的规定。

明确推荐单位可以提请解除委员职务

发审委换届时,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获得并非只是通过个人申请,而是采取“个人意愿+ 所在单位推荐”的模式。

去年修改《发审委办法》时,强化了推荐单位责任。为保证权责相统一,单位有推荐委员的权利,也应当同时有取消推荐的权利。

因此,修改《发审委办法》第十条,明确推荐单位可以提请解除委员职务, “委员推荐单位提出解聘申请,经中国证监会研究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证监会可以增补新的发审委委员。

值得关注的是,8月10日华融证券祝献忠被解除了第十七届发审委委员的职务,就是因为华融证券致函证监会提出解聘申请。鉴于此,证监会解除祝献忠担任的发审委委员职务。

允许委员参加初审会

现行《发审委办法》中对委员参加初审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征求意见稿中,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委员可以列席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 发审委委员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会议。”

初审会是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企业发行申请的重要环节。委员参加初审会,可以更好地了解情况、解决疑问。

规范发审会取消的工作流程

在审核实践中,发审会确定并公告后,存在企业临时暴露问题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其中发审委委员发现问题的,由委员在发审会上建议暂缓表决。

但是由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发现问题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前取消发审会。

随着去年以来首届大发审委的任职,发行审核生态发生变化,从严审核的趋势未变,发审委对拟上市公司的内控合规和经营业绩提出严格的要求,时有拟上会公司提出申请,取消发审会。

但现行《发审委办法》只规定了暂缓表决的程序,没有规定取消发审会的程序。

根据实践需要,证监会认为有必要在《发审委办法》中增加相关内容,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需要取消发审会的,应当在发审会召开前公告。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

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投票同意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投票不同意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前款规定的信息公布后,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需要取消对有关发行人的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告。”

增强审核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

此前的《发审委办法》对非公开发行做出了特殊的程序规定,包括审核信息不公开、不设置暂缓表决程序和会后事项发审会等。

随着发行审核制度的不断完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提高发行审核的科学化、透明化水平。

征求意见稿修改特别程序的相关条文内容,使特别程序除表决票数要求不同外,在会前会后信息公开、暂缓表决和取消审核、会后事项发审会等其他各方面与普通程序保持一致。

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九条中要求,“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情况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

增加暂停委员履行职务的管理手段

为进一步强化委员监管力度,丰富管理手段,征求意见稿在现行《发审委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的相关措施中,增加暂停委员履行职务的措施。

具体来看,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暂停履行职务、公开谴责、解聘等处理。

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发审委员也不姑息,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线索反映发审委委员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暂停履行职务、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孙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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