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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两男子电鱼“电”死自己,家属索赔,结果……

2023-10-16 17: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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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一时口腹之欲

三人相约电鱼

不料悲剧发生

其中两人死在了水边

到底是谁的责任?

基本案情:

唐某和朱某、毛某互为朋友。2022年11月,唐某、朱某邀约毛某一起到河边电鱼,毛某虽进行了劝阻但最终还是跟随二人一起来到河边。

图源自网络

到达目的地后,朱某携带电鱼电瓶、电鱼器和唐某一同下河电鱼,毛某在河岸上跟随。期间,毛某因挪车离开了一会,朱某携带电鱼工具和唐某来到A公司所管理的水渠蓄水口处,发现此处有一涵洞,二人遂从涵洞进入到消力池。

待毛某挪车回来,却找不到二人,于是求助周边农户并报警。后经消防大队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打捞救援,确认唐某、朱某两人已死亡。

事后,唐某和朱某两位死者的家属分别将A公司及同行的毛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A公司未在涵洞口标识警示标志,是否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而承担侵权责任?

嵩明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朱某和唐某所实施的电鱼行为本身就是一个违法行为,而无证据证实被告A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原告主张认为A公司在事发时没有在涵洞口标识警示标志,应当对此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过错责任。

庭审中,被告A公司当庭认可事发时确实没有在涵洞口标识警示标识,但案发时并未发生在工程施工期间,该工程已于2016年便竣工验收,涵洞至消力池属于水利工程设施的范畴。A公司负责该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该项目的不动产拥有不动产权证。从该项目的性质来看,并非用于经营所需,从抵达路径和位置看,从河流水域进入到案发地点并非正常的通行途径,且在案发地点可视范围内已经用水泥墙和围栏围了起来。

综合相关证据材料,法院认为案发地点并非公共场所,本案并不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被告A公司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朱某和唐某通过涵洞进入到消力池已经超出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般认知,依据一般常识可知进入河道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此类对于危险后果的预见性,不需要专业知识就可以知晓。

后朱某和唐某擅自通过明显低于二人正常身高的涵洞进入到消力池,在明知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进入该区域并导致死亡,此时的人身危险性已经伴随其行为显著增加,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被告A公司对唐某和朱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毛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嵩明法院审理认为:

毛某虽与朱某、唐某一同前往河边,也明知二人将实施电鱼行为,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认定的标准和界定的范围不尽相同。毛某在得知电鱼行为违法后已对二人进行过劝阻,毛某此后也未参与电鱼行为,在事发后,及时的寻求救援和帮助,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法律义务。

图源自网络

朱某和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系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既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完全置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警示提醒之下,也不应把刑事责任中的认定标准强加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之中,毛某对二人死亡不负有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1.

什么是“电鱼”?

使用电瓶或者专门的电鱼机向水里放电,从而让鱼触电的一种捕鱼方法。作为一种“不留后路”的作业方式,当大功率高压电接入水域时,对水中生物属于“无差别攻击”,就算一时侥幸逃生,鱼类的性腺也已遭到破坏,无法继续自然地繁衍后代和正常生长,长此以往整片水域将失去生机。特别是部分电鱼行为还会导致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等珍稀特有鱼类死亡,破坏我国水生生物的多样性指标。

2.

电鱼的危害?

对电鱼者自身而言,为了加大电鱼设备的电压,提高一次性电鱼捕鱼的效率和收益,电鱼者往往会对电鱼装置私自进行改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以及控制不当,容易导致设备漏电引发触电,极易造成电击身亡事故,给家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打击。

我国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目的是为了顺应自然法则,为鱼类的繁衍生息和物种的延续创造和谐的自然条件。电鱼行为无疑会使鱼类大量死亡后变成腐烂的有机物并且沉淀至水域中,导致各类水藻大量生长;浮游生物及微生物也受电击牵连,导致生态平衡被打破,影响水生态系统的稳定。

3.

电鱼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通知》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禁止使用的方法: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嵩明法院在此呼吁大家

文明垂钓

共同维护嵩明美丽的水域生态环境!

供稿:民事审判庭

编辑制作:张蕊

一审:张蕊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两男子电鱼“电”死自己,家属索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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