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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前端发现 及时处置 对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行为说“不”!
案件简介
近期,总队通过市局综合指挥监管平台对市民投诉热点进行筛查,发现虹口区同丰路一小区存在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情况,执法队员随即赴现场进行勘察。
经现场勘察发现,该小区9号楼东南侧墙面外堆放有沙发等物品。经询问得知,该处物品堆放为物业所为,其目的是供小区内保安使用。
△整改前
查处过程
执法队员当场向物业经理阐明了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并告知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将依法立案查处。执法队员现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物业经理认识到错误,表示将立即整改并接受行政处罚。后经总队复查,9号楼墙外堆放的物品已尽数清除。
△整改后
工作启示
小区物业共用部分为小区业主共同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建、占用。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将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内的执法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普法贴士
违反条款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处罚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以案释法】前端发现 及时处置 对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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