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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火锅好吃吃好 更要注意安全
一场秋雨过后,天气日渐转凉,约上三五好友吃上一顿暖暖的火锅最是惬意。不过,品尝美食的同时也要警惕“看不见的危险”。去年,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消费者在铜火锅店吃火锅引发的一氧化碳中毒案件。
【基本案情】2022年3月的一天傍晚,彭某某与其同事共三家9人相约到某铜火锅店吃涮肉,席间彭某某的女儿(7周岁)在用餐过程中突然晕倒,后被紧急送至医院治疗,经检查碳氧血红蛋白9.20%,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事后,彭某某一家与铜火锅店双方就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将铜火锅店诉至法院。
【各执一词】原告诉称,出现一氧化碳中毒,是在被告火锅店就餐所导致,两者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在包间这样的密闭空间就餐,碳燃烧不充分且房间内换气扇排风量小,促使一氧化碳短时间在室内聚集,加之包间内又无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并且没有张贴“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警示标志,是被告内部管理不善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应由被告赔偿。
被告辩称,其经营火锅店已经三年左右,从未发生过一氧化碳中毒,而且每个房间均有排气设施及警示标志,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主张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与在被告处就餐有因果关系,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一般常识可知,一氧化碳中毒主要是患者暴露于一氧化碳环境中,吸入过多一氧化碳导致中毒,系外因引起。本案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用餐时出现晕倒等症状,当晚在医院经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依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一氧化碳中毒与在被告处用餐具有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的经营环境,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被告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原告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应对原告因一氧化碳中毒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经二审确认,判决铜火锅店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
【法官提醒】秋冬是北方吃火锅的季节,不少人会选择火锅店聚会就餐。该案例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提醒火锅店作为经营管理者在为顾客提供服务时,要主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安全。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就餐时要及时打开排气扇或开窗,保持空气流通,注意防范风险,避免自身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失。
审核|唐树利
原标题:《【以案普法】火锅好吃吃好 更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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