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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③——王某元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
典型案例第三期
王某元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适用缓刑
基本
案
情
王某元将上述捕获的动物尸体处理后送至侄孙家冰柜中冷冻储存。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元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川金丝猴1只,其物种整体价值为人民币500000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1只,其物种整体价值为人民币50000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1只,其物种整体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
裁
判
结
果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元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川金丝猴、中华斑羚和毛冠鹿,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被告人王某元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具有自首、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元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扣押在案的烟熏毛冠鹿肉2块、烟熏川金丝猴腿1块、烟熏中华斑羚头1个,带钢绳铁夹子2个,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该判决已生效。
典
型
意
义

今天的案例分享就到此为止啦我们明天再见哦~
原标题:《典型案例③——王某元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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