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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带你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20个要点(三)
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假如某个孩子与亲人走失,被民警发现后送到了救助站。如果孩子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谁应承担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暴力不得向小孩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食品等不得对小孩有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娱乐场所不得放行小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的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进入的活动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烟酒不得出售给小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原标题:《【普法课堂】带你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20个要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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