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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辞退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职工,为啥还要支付赔偿金?
原创 莒南县人民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编者按】
女职工年满50周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意味着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为何公司辞退年满53周岁的女职工,还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呢?
李某,女,1971年7月出生。李某于2021年2月入职甲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李某入职当天,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了自2021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止为期3年的固定劳动合同。2023年5月,甲公司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向李某作出《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证明书》,李某不认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同样的理由,对李某的请求决定不予受理,李某对决定书不服,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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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甲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知李某已49周岁零7个月,双方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该劳动合同真实有效。甲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符合领取退休金的条件,甲公司这一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但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实务中还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对此情形双方用工关系性质的认定,因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无任何关联,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原则上应认定为劳务关系,但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认定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在与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就业的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时,双方均应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对双方之间用工关系的性质作出约定,用人单位既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信守承诺,也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避免负担的加重,劳动者更应注意自身权益的保护,及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
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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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辞退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职工,为啥还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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