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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6份判决书告诉你:强奸案“冰释前嫌”并非孤例

2018-10-09 14: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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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21日,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微发表了一篇题为《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该文涉及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其中所用的“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等词,引起了社会范围内的广泛热议。

这起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的强奸案,似乎最终未以“被和解”的方式“冰释前嫌”。但我们依然要问“和解”的存在,对于强奸案的最终审判会产生怎样的效果?

在庭审过程中,嫌疑人与受害人的和解行为往往以谅解书的形式,成为审判过程中的书面参考文件。因此,NJU核真录以“谅解书”为关键词、以强奸罪为案由在“北大法宝网”上进行了对法院判决书的检索,共找到2756起获得和解的强奸案【1】。

我们试图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来对双方和解行为和谅解书在强奸案中能够起到的作用进行讨论。 

强奸案和解,是最近才出现的吗? 

据检索和整理结果表明,2009年最早出现了两起记录在案的、有谅解书文件为和解依据的强奸案——彭某某强奸案和李某某强奸案。其中,彭某某强奸案或许是第一起被谅解书影响了量刑的案件。

2008年8月12日下午4时许,江西省南康市的彭某某对同村一妇女实施强奸,一审法院判彭某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彭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此判决提出异议并提请二审,认为被害人患有痴呆症,彭某某本人也因患有肺结核脑膜炎而导致人格改变,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大的伤害,并在事后进行了积极赔偿,要求适用缓刑。

2009年3月25日,二审法院给出判决,认为彭某某“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并积极地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最终决定从轻量刑,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

自2009年出现了两起案件之后,具有双方和解行为并最终形成谅解书作为法院审判参考的强奸案数量逐年上升,并在近四年内增长尤其迅速。这也能够体现出,尽管在强奸案中的和解行为和谅解书应该在多大范围内对刑罚产生影响仍有待商榷,但这种做法正在被越来越多案件被告人作为事后补救或补偿的手段。

强奸案中和解行为受理案件省份分布

在对已公布的这2756份判决书进行整理后我们发现,审理这些案件最多的前三个省分别是浙江省(306份)、江苏省(249份)和河南省(171份)。从地域分布上来看,东部沿海地区审理这一类案件数量大于内陆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数量大于欠发达地区。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这些案件分布较多的地区不一定是强奸案发生率最高的,却是出现谅解书的强奸案较多的,据此可以推测:这些地区的强奸案被告人更愿意尝试进行双方和解和将谅解书呈现给法庭,以此换取刑罚力度的减轻。

达成和解对案件量刑是否有影响?

我们在2756件有谅解书的强奸案件中,随机抽取【2】了共计200份判决书进行统计,涉案人数共达248人。

这些案件中被告人被判的有期徒刑时间长度从1年以下到10年以上不等,主要集中在1~5年的时间段内。结合强奸案通常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下文中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来看,大部分审理法院对具有谅解书的强奸案的判决倾向于从轻或减轻处理。

为证明这一点,我们从大量强奸案中选取了对案件类型与作案情节相似、但和解不同的案件进行了分组对比。因“鲁山强奸未成年少女获和解”案件中的涉案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因此我们选择了三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进行呈现和分析。
相比于没有和解情节和谅解书的案例,有谅解书案例的徒刑时长通常更短,且存在缓刑。据各个案件判决书中公布的法院判决依据来看,强奸案中谅解书对刑罚所起到的作用,主要对应《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内容。
第一组对比的案件都涉及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犯。其中由于陈某“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在案发后由其家属作出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因此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准予判处缓刑三年。而同样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马某则被判有期徒刑时长为四年,不予缓刑。

在案件类型二当中,未成年人参与犯罪、轮奸,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危害,因此两起案例都被判了较长的刑期。但在第一起案例中,黄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获得谅解,因此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最终获得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件类型三都涉及到了对未成年儿童的犯罪行为。由于陈某、张某均有自首情节并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因此被予以从轻处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六个月。而李某无自首情节,未获得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根据上述分析,强奸案的审判通常以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为主要判罚依据,在有自首、认罪、获取谅解等行为的情况下会进行酌情减轻、从轻处罚。

在“鲁山强奸未成年少女获和解”案件中,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嫌疑人理应被判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但在双方都是未成年的条件下,如若犯罪嫌疑人自首、有悔罪表现,且犯罪行为较轻,最终取得受害人一方谅解,将会有确实的法律依据支持其在审判中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在实际审判中法院将如何衡量“减轻或从轻”的力度?怎样在鼓励双方和解的情况下防止“事后和解”成为罪犯规避处罚的捷径?这些都是仍待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撰稿丨胡俊文  赵玥  全超琪

责编丨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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