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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家事讲堂】第十五期: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三种制度所保护的法益各有侧重。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意在“帮助”,由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以保障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的生存权益;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意在“补偿”,由承担家庭义务较少的一方对承担家庭义务更多而使得自我发展机会严重受限甚至完全牺牲的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以肯定家庭劳动的重要性和价值;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意在“赔偿”,由婚内存在特定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给予适当赔偿,以惩罚过错、填平损害。
今天重点说一下其中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运用该法条的法律实践中应该注意几点:
一、适用离婚经济帮助的时间。要求男女双方在离婚时提出;
二、离婚经济帮助的标准和方式。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的不同,可以采取货币帮助、劳务帮助、实物帮助等形式,也可以采取一次性帮助、定期帮助或住房帮助等形式;给予经济帮助的一方首先要维持其自身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此基础上,再向困难一方提供一定的帮助。
三、一方生活困难的认定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者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第二,一方因患病,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及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第三,一方没有住处的。
生活困难需以离婚时实际情况为准,对于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原标题:《【人和家事讲堂】第十五期: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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