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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高管能主张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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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高管
能主张加班费吗?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8年6月入职甲公司,系项目经理,2019年,双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2021年7月,因张某管理不力、工作失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企业经济受损,2021年10月,甲公司经工会同意,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认为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且根据工资条及考勤表照片,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第32条约定“甲乙双方约定并自愿遵守以下内容:1、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充分学习并知晓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同意并愿意遵守制度规定;2、甲方规章制度按规定流程进行订立、修改、完善后,将通过发文、公示(网站、办公楼宣传栏)等形式告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及时学习并掌握,甲方制度经上述任一方式公示满一周,视为乙方已知晓。”,若劳动者违反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造成公司严重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甲公司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张某系公司高管,此类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宜用法定工时标准予以衡量,张某提交的工资条、考勤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的情况。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章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应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慎的完成本职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若因劳动者原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提交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通知书、任务安排单、任务分配单以及单位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发出的短信微信通知等;劳动者出勤从事加班工作任务时的工作记录上的签名、出勤记录上的签名等证据。对于依法取得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对考勤表的制作及使用随意性较大,因此对此类人员主张加班工资不宜用法定工时标准予以衡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编写人:淄博高新区法院 李圣前 耿春雨
原标题:《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高管能主张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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