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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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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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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郑某河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取得403亩土地使用权。同日,五名被告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上述拍卖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归五被告共同享有,并推举被告郑某河为代表办理相关文件的签署事宜。此后,卢某与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上述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土地转让费支付给被告郑某海后耕种涉案土地至今。但郑某河因不能缴纳相关税费而至今未办理上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未协助原告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卢某要求被告办理土地经营权变更手续并返还土地补贴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郑某河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未取得完全的用益物权,其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故卢某主张涉案土地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及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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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该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只有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才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本案中被告郑某河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40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被告郑某河至今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的规定,被告郑某河享有的权利性质仍然为债权。被告郑某河虽然取得了涉案土地的相应债权,但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未取得完全的用益物权,其转让用益物权应属于无权处分行为,需要发包方的追认或者其取得处分权,才能确定合同的效力。因此,法院对于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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