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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门牌号

2023-10-31 16: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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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的地址,陌生的企业。

如果你的家忽然变成了别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你会不会也忧心忡忡……

房屋地址被注册,业主竟毫不知情

自家的房子却成为陌生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住址,张先生夫妻俩最近遭遇了这件怪事儿。

“我们是2017年买的这个商业住宅,最近想要出租给别人开公司,结果在企查查上一查,我们这个住址已经被商户注册了,房子也租不出去了!”

因冒用地址注册的某建材经营部已注销,张先生夫妻将建材经营部实际经营者郁某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支付侵权费用9500元。

郁某则大呼冤枉,称建材经营部是花了3500块委托朋友代办,完全不了解注册过程。

材料并非本人签字,代办引发风波

为查明事实,法院依法调取了某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办理内档材料,内档材料显示郁某委托朱某某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并提供了租房合同,租房合同显示租赁房屋为张先生夫妻所有的某商务广场1幢305室房屋,并有张先生妻子吴女士与郁某的签名。另有一份郁某签字的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承诺书中明确使用住址作为经营场所征得业主同意。

对于租房合同、承诺书上的签名,吴女士与郁某均称并非本人签字。郁某同时称,找的代办朋友并不是朱某某,自己不认识朱某某,也不愿意向法庭提供其朋友的身份信息。

考虑到朱某某是实际注册办理人,原告张先生夫妻申请追加朱某某作为共同被告,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代办背后,是侵权人还是被害人

“我就是找人代办个营业执照,还花了3500块钱,说起来,我也是受害人!实际侵权人应该是代办公司!”谈及被诉,郁某有些郁闷。

“我们了解过情况的,正常代办营业执照也就500块左右,只有这种要用虚假地址的才会增加到3500-4000元左右。”原告张先生称,被告郁某从事建材行业生意,此前多次注册个体工商户,应该了解行情。

诉讼中,就冒用地址注册侵犯原告何种权益及原告是否存在损失,双方也争议颇多。

原告方认为,被告冒用房产信息注册个体工商户侵犯其财产权和个人隐私权,冒用地址注册8月有余导致其出租房屋障碍,主张应参照市场租金行情计算其损失。

被告郁某则认为,其从未使用涉案房屋,无从侵犯原告财产权,至于个人隐私权益,应当是代办机构侵权,与其无关。

HUQIUFAYUAN

法院审理过程

Trial process

本案存在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01

被告朱某某未经原告同意使用虚假租房合同为某建材经营部注册个体工商户侵犯原告什么权利?

02

本案中,被告郁某是否要承担责任?

03

如果两被告承担责任,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法官赵建荣认为,涉案房屋仍在原告占有控制之中,侵权人并未实际使用该房屋,也未实际影响所有权人占有、使用等权能,侵权人实际使用的是房屋所有人姓名、地址等信息。

那么案涉房屋、姓名等信息是否为原告个人信息?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回看《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两者均将“可识别性”作为个人信息核心特征。

本案中,虽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平台展示的信息无法将房屋住址信息与原告直接联系。

但被告朱某某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使用伪造《租房合同》,其中披露房产所有人为吴女士、房产地址位于某商务广场1幢305室,办理过程中原告姓名、房产信息、办理结果三者相互印证,信息与个人互相关联,且已经流转至其他识别主体,具备“可识别性”,属于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信息”。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附录B认定房产信息属个人敏感信息,被告朱某某违反“告知同意”原则,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属于非法使用原告敏感信息。

案涉营业执照办理中,使用伪造租房合同,存在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告郁某虽称其对注册使用原告信息不知情,但被告郁某此前两次注册个体工商户,对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住所的来源应清楚。第三次委托他人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过程中,郁某泉花费3500元代办费用,远超正常代办费用,系应当知道其注册所使用的地址未经房产所有人同意,该代理行为违法,但其未作反对表示,故应与朱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原因繁多,平台操作失误、信息存储载体丢失、工作人员盗取贩卖等都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原被告之间素不相识,被告有高度盖然性系通过上游侵权者非法有偿获取原告个人信息并进行非法使用。

但由于个人信息系无形权益,原告难以证明被告利用其房屋虚假注册营业执照的损失,也很难证明对方具体收益。

对于本案的损害赔偿,可借鉴法经济学分析方式,从风险预防理论逻辑出发,在行为人预防不足的情况下,可通过令其承担足够大比例的事故损失来激励其提高预防水平。简言之,因侵权人通常会权衡侵权行为的成本与收益,本案赔偿金额应超过侵权人预期成本及收益,方能达到震慑侵权人再次从事违法行为的目的。

本案中,判决结合合理代办费用与被告使用虚假注册地址花费代办费用差额,综合考量个人信息类型、侵权结果持续时间、信息主体可能损失、社会治理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HUQIUFAYUAN

法官说法

Judge's statement

“放管服”改革推动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精简,但少数不法分子滥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冒用他人房产等个人信息取得营业执照。冒用房产信息注册营业执照虽不影响房屋居住、使用,也不会让权利人背负巨额债务、落入黑名单等情况,但是房屋成为皮包公司注册地,其可能产生的垃圾信件、诉讼文书、处罚告知书等给权利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和生活影响不容忽视。

本案将冒用个人房产注册营业执照认定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并要求冒用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有效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源头打击个人信息“黑灰产业”,并达到规范登记注册秩序和市场管理秩序的社会治理功能。

供稿:赵建荣 刘琼

原标题:《谁动了我的门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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