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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法院温情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
“黄法官,谢谢你,孩子的抚养费有着落了,我的心也踏实了。”近日,海城市人民法院牛庄法庭的黄莹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20年3月育有一女郑小某。双方的共同财产有:本田汽车一辆,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原告同意婚生女郑小某归被告抚养,但双方对子女抚养费产生争议。
调解过程
女方婚后一直在家抚育女儿,没有工作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由其父母帮衬,男方虽在外务工,但收入不高,仅同意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
为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黄莹法官庭前多次向原、被告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又从“法、理、情”三方面向双方释法析理,安抚情绪。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反复劝说,双方虽离婚不再共同生活,但父母对子女的抚育负有法定责任,双方均应尽力而为,原告亦对女儿有较深的父女感情,同意支付抚养费每月1700元,且同意共同财产本田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化解了双方的感情纠葛及子女抚养的矛盾。
典型意义
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都始终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即使离婚了,彼此之间也要多一份宽容与谅解、少一份怨恨和计较,及时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将离异给子女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时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海城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供 稿:张明琳
原标题:《海城法院温情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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