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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流浪地球》《葫芦兄弟》……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2023-11-03 18: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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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是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阵地,是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文艺形式,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标识。

为加强电影领域法治宣传,进一步激发电影产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最高人民法院11月3日发布了8件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既包括刑事案件,也包括民事案件,涉及盗录传播院线电影、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合理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等多方面内容,对于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电影强国具有积极意义。这些典型案例还涉及很多公众熟知的电影作品,如《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葫芦兄弟》《我不是潘金莲》等。

翻拍、复制《流浪地球》等电影作品侵犯著作权罪案——

2016年6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勾结影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电影母盘和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复制《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上百部电影,将盗录复制的影片销售给“影吧”经营者,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电影作品,共同实施制售盗版影片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至5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侵犯《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电影作品著作权案——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享有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电影作品著作权,以及“葫芦娃”“葫芦小金刚”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重庆云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以动画片中七个葫芦娃和葫芦小金刚等人物故事片段为基础,将原著作品人物音频数据承载的普通话替换为川渝方言,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制作形成多个《葫芦娃方言版》短视频,上传至网站及公众号发布传播。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云媒科技公司等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云媒科技公司等共同制作涉案视频短片,刻意夸大使用方言中粗俗、消极、晦暗的不文明用语,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丑化原著作品人物形象,并将涉案视频短片上载到网络平台广为传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冲突,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云媒科技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爱奇艺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俏佳人公司运营的“无障碍影视”App提供了涉案影片完整内容的在线播放,其在涉案影片画面及声效基础上添加相应配音、手语翻译及声源字幕,但没有设置障碍者识别机制。爱奇艺公司认为“无障碍影视”App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无障碍版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俏佳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应当包含对该种“无障碍方式”的特殊限定,即应当仅限于满足阅读障碍者的合理需要,供阅读障碍者专用。俏佳人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并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构成侵权。考虑到俏佳人公司的初衷是为了方便残障人士且涉案影片点击量较少等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无障碍版电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有利于准确落实我国已经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马拉喀什条约》),有利于全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规范无障碍版电影的制作发行。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靳昊)

文字/统筹: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靳昊

原标题:《涉及《流浪地球》《葫芦兄弟》……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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