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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银行卡办理需谨慎 小心构成帮信罪!
诈骗套路深
千万别当真
当前
网络电信诈骗手段层出不穷
不法分子针对不同人群
利用网络平台、手机短信
等方式进行诈骗
你以为诈骗离我们很远
其实就在我们身边
前言
为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百日行动”工作,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积极开展防范电信诈骗宣传行动,挑选出一批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以法官说法、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做好反诈防骗宣传,陆续推出,敬请关注!
今天让我们来看看
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仍根据他人安排至广东省饶平县一民房内,将自己尾号为656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U盾、手机及相关交易密码提供给对方使用。经查,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接收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477万余元,其中已查明的诈骗款共计1178576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10000元。
法院判决
扬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以及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酌情从重情节。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对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当庭服判,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该案系典型的支付结算类涉电诈关联犯罪案件。近年来,为加强电信网络诈骗源头治理,国家严厉打击涉银行卡、电话卡犯罪。只是卖自己的银行卡,也可能涉嫌犯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均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行为之一。本案中李某某为贪图小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接受他人诈骗资金,帮助他人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人为割裂交易链条,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而随意出借、售卖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谨防沦为他人的犯罪“帮凶”。
邀你办卡要小心
天上不会掉馅饼
未完待续
原标题:《【案例速递】银行卡办理需谨慎 小心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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